房屋問題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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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筆借款有無針對系爭房屋設定抵押權,若有,則銀行可本於該抵押權聲請拍賣房屋取償,若有流押條款,則抵押人可請求抵押物所有人為所有權之移轉,但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物所有人,惟現房屋所有人為利害關係人,得依法代為清償借款,以消滅該抵押權。
若該筆借款未於系爭房屋設定抵押權,則只能針對債務人或其保證人名下的財產及所得來源進行追償,從而銀行收回房屋的主張恐怕是於法無據。
第 873 條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之1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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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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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還那五萬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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