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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全管理公司保管管理客戶郵件包裹問題糾紛

  • j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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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7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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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教

    1.如果因保全公司未通知,而導致包裹內食品損害,權責如何界定?

    2.保全公司未如實交付完整包裹之責任

    3.保全公司可否告知住戶,如兩日內未領取,將丟棄包裹?

    謝謝回覆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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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7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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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589條規定: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契約。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第590條規定: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故若與保全公司之契約中有規定,保全公司應代為保管,則保全公司未盡其注意義務,所造成之損失,可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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