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婚姻、親屬 與監護 > 探視權困擾

探視權困擾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6-08 23:40 
  • 文章人氣:1198
  • 個人積分:6
  • 各位律師你們好

    本人與前妻已離婚近兩年

    而所生小孩監護權歸我

    女方則有探視權

    當初至法院協議

    每月第二跟第四個禮拜

    女方可以抱小孩回去女方家裡住

    但每每女方抱回去後再抱回本人這

    小孩總是感冒發燒

    女生甚至感冒不帶口罩

    而直接接近小孩

    而本人在這之前也多次勸告提醒女方過

    但女方總是不聽

    而本人最近顧及小孩健康原因不想給女方抱回

    女方多次傳簡訊告知(似乎在保留證據要上法院解決)

    而本人這已有多次就醫紀錄,但無女方抱回之紀錄

    本人已感覺到可能要跑法院解決這事情

    但擁有監護權的我,是否有權不給女方把小孩抱回女方那

    但若萬一上了法院,請問我該如何在法院上應對

    懇請各位律師提供一些意見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6-09 13:54 
  • 文章人氣:251
  • 個人積分:49620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您無故拒絕探視,依據情形對方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甚至於是以此爭取監護權,本文建議您應該也開始進行蒐證,包含保留就醫紀錄,即發函告知對方之前是因為對方屢屢未能照料子女兒拒絕探視.

    本文並建議您,縱使您認為帶回同住的部份不合適,仍應該與見面探視的權利,以避免爭議.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憲愷 (謝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6-09 14:24 
  • 文章人氣:238
  • 個人積分:13608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您仍不履行,對方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然而,若對方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因此,若您欲停止探視權,可蒐集相關證據,證明對方探視不利於小孩,並委任律師提起訴訟,因為停止妻子的探視權須經法官裁定,在此之前您不可拒絕對方探視。若您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6-09 23:44 
  • 文章人氣:270
  • 個人積分:6
  •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 ... (恕刪)

     謝律師你好

    若依我這情況

    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去法院?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6-09 23:46 
  • 文章人氣:296
  • 個人積分:6
  •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您無故拒絕探視,依據情形對方可以請求法院強制 ... (恕刪)

     曹律師你好

    就醫紀錄是指健保的就醫紀錄?

    若有這紀錄

    要如何去函告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