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同母異父之債務繼承問題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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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14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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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兄弟姊妹是第三順位繼承人,且包含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因此,若確實應由第三順位繼承人繼承,則您與哥哥就是繼承人,得於知悉繼承起三個月內拋棄繼承;若未及拋棄,還是可以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繼承債務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若被繼承人沒有留下任何遺產,繼承人就不用扣自己的薪水來償還。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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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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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14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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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僅需以繼承遺產違限清償之,無須以自身之財產清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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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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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3-10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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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法院通知寄來說是要從哥哥薪資裡每月扣取作清還,
那麼我們該怎麼處理呢?
您好!
如果未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繼承人就需承受被繼承人所有債務,包含卡債及利息,限定繼承只是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來償還繼承債務,並不是不用「繼承債務」。應提出被繼承人的遺產清冊,證明沒留下任何遺產,若自己薪資遭執行扣款,則需另提異議之訴來撤銷執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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