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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發言被告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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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9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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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底我在PTT底下留言,今天收到警察局的通知,因為在外地求學,所以信件還沒看過,家人代為查看說被告公然侮辱  (應該是)

     

    這篇是引起糾紛的文章  

    https://www.ptt.cc/bbs/e-shopping/M.1398306778.A.B36.html

    原告: 對方有收到錢不出貨嗎?他不是要退你錢?

    (之後下面很多人留虛的是賣家,但後來原PO把留言刪掉,可能我比較晚留言所以沒刪到我的)

    我回:虛的是賣家+1,如果是我就給負評,投訴

     

    然後對方之後另發一篇文就說要提告很多人了  (警察那邊是說被告的有三個)

    https://www.ptt.cc/bbs/e-shopping/M.1398318678.A.21C.html

     

    警察那邊是說要去報案的警察局做筆錄,之後要跑法院,這樣是不是要請律師?

    請問我這樣真的算毀謗妨礙名譽嗎?  (因為我也沒有人身攻擊)

    謝謝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柯律師/柯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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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20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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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柯期文律師-台大法律系/柯期文會計師-台大會計系學士、碩士 ( 雙學士/雙證照師 ),客戶預約諮詢:LINE ID:k8883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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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20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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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侮辱」係表示一種不屑或輕蔑或攻擊之意思,因此侮辱的行為必須足以使人難堪,或足以對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到減損其評價之程度,而做出侮辱行為人必須具有侮辱他人的故意,知道自己的行為足以減損被害人的聲譽,還是執意使這些行為發生,這便是具有侮辱他人的犯罪故意。

    若您如果沒有這種侮辱對方的故意,只是對於賣家收錢不出貨行為加以評斷,缺乏犯罪的故意,就不能算是侮辱。依刑法第 311 條免責條件「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因此您應可以主張沒有侮辱的故意,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您。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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