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公設保固期問題
- 米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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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26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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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建商對於新大樓的公設保固期應從何時起算?本大樓去年6月住戶遷入,8月管委會成立,102.11月委託專業機電廠商進行機電總檢,因機電總檢缺失改善,共複檢三次,直到今年6/10才基本完成缺失改善,尚有部份缺失未改善和無法改善部份,因此至今還未完成見證點交記錄;社區管委會認為遲遲未完成點交記錄是建商缺失未改善而延誤,所以公設保固期應從見證點交完成後起算,而建商強調應從102年8月起算,請問律師,公設保固期應從何時起算?管委會要怎樣做才能維護社區的權益?現在急需律師的幫忙,請儘速回覆,感謝您!!!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柯律師/柯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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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26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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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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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26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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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可發律師存證信函,加以通知公設保固期限。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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