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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

  • 無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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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11 05:00 
  • 文章人氣:548
  • 個人積分:4
  • 今天在臉書上和一位不認識的網友在粉絲專頁上,因為認知上的不同有了磨擦,意外看見該名網友的臉書上放了他與他男友的親嘴照放在首頁,因此對她說,你的親親照,令我覺得作噁,麻煩請妳刪除,這句話,她說要告我公然侮辱,這是否成立?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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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11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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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本件應先釐清相關訊息傳送方式為何?
    若是私訊方式,而僅有發訊及受訊者二人可得看見,則從根本上來講,並非公然狀態,當然也不會有何構成公然侮辱罪之餘地。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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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11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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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您無公開場合為相關言論,即無公然侮辱之疑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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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