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同事提出離職,卻在最後兩個月薪資條上被扣款,雇主聲明此為”懲罰”,因與"經常性薪資"金額不符合,查了勞基法後決定寄存證信函,公司卻反寄存證信函載明(1)歸還績效獎金(2)三月份請假未符合程序,視為曠職,將跟員工討回公司損失之部分。公司有律師團隊,老闆不願歸還扣款薪資,已不願相爭,因此想問老闆寄的存證信函若不符事實該做何行動才能將權力受損之可能降至最低?
另,本人仍有一個月之薪水被扣押,問各位大大,下一步該如何行動?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公司的行為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不得預扣薪資之規定,您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要求公司依約給付薪資,並且要求勞動局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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