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先進,大家好:
請教一下,我們家的廠房從民國63年左右就蓋在國有地(民國76年始登記,在這之前推測應該是未登記地)上,從小時候有記憶開始就一直住在那裡,就像當作自己的家,並營業至今,期間未簽訂任何租賃契約,這樣可以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或地上權嗎?如果可以,是一定要走法院、請律師嗎?勝算大嗎?因為現在國產署來文要拆屋還地,如果申請承租,是不是就不能主張時效取得,如果走法院,又怕勝算不大,結果真的要拆屋還地,請各位專家解惑,謝謝。
陳柏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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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平原律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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