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及繼承問題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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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28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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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就父親贈與之財產部分(不論土地、房屋、現金)如屬結婚、分居或營業之原因之ㄧ而為贈與,則於繼承發生時(不論是否超過2年)其他繼承人都可以請求歸入遺產,如果不是上開原因,則無庸歸入遺產分配,只是要列入遺產稅申報。
2.撤銷遺囑後,父親生前贈與或已買賣過戶之財產(不論土地、房屋、現金)原則上歸已取得之人所有(除非有上述1之情況)。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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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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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20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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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輩有一筆土地及房屋及現金 ,長輩還在,把土地過戶 , 房屋贈與 給a子女
1.若長輩在世時土地過戶 房屋贈與,現金贈與 給a子女 , 若二年內身故了b子女是否可依法律歸扣
2.若長輩在世時立遺囑並保留特留份6/1給b子女 , 其於歸a子女二年後 未身故徹消遺囑是否土地及現金歸a子女
您好!
- 不一定能歸扣,需符合民法第1173條的要件才能主張歸扣。
- 配偶已不在,若只有兩名子女,特留分應是1/4,而不是1/6。撤銷遺囑將來就依法平均分配遺產,但不會影響生前已移轉財產的歸屬。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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