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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答辯狀如何應對

  • 小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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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3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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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我是原告案件是妨礙名譽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

    刑事被告已被判刑拘役二十天

    現在民事下個月要開簡易辯論庭

    針對被告寄來的答辯狀內容之問題

    問題1.被告要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這邊的意思是日後他如果不願意賠償,我無法要求法院假執行???

     

    問題2.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我在據悉他妨礙名譽後於六個月內報案,但是因為偵查佐無心調查,是我寫信至警政署署長信箱後才又開始調查,於兩年後才找到此人並開庭,至今已經三年了,那樣我的追訴期過了?無法要求損害賠償?

     

    問題3.收到答辯狀後,我該寫書狀至法院嗎?還是可以當庭呈遞?

     

    真心感謝律師的回答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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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4 09:18 最後編輯日期:103-09-04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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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被告答辯聲明可以請求法院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是的,屆時對方擔保之後,就無法假執行。
    2、 時效的部分確實有2年的限制,可能需要進一步釐清,本案時效起算點或是否有中斷的問題,否則可能遭敗訴判決。
    3、 狀紙的部份,可以加速案件的審理,並且避免疏漏,一般都會建議先行遞狀。
    4、所謂的起算跟中斷都是有法定事由的,如您必須知悉犯行跟被告、曾經催告過對方等,就您目前所述的狀況,恐難符合,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