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之契約
- 李岳明 (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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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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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2-09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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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民法規定,如果是未經公證的贈與,贈與契約在未贈與之前,是可以撤銷的;1但是如果是經過公證的,或著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的義務,則還是要履行的.所以依您所述的情形,因為您的贈予契約未經公證,但是卻是夫妻間的贈與,如果要對您有利解釋的話,必須要稱為"因履行道德上的義務"(比如說未工作做家事所為的對價交換),才有可能再為主張,
2.如上所述,如果只是一般贈與契約,因為預定之贈與物已經不存在,您先生是可以主張不用履行契約;但是如果是未履行道德上的義務之交換,今天該贈予即使不存在,你還是可以要求你先生賠償該贈予物之價值的(民法409條參照)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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