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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糾紛

  • 大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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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2 22:15 
  • 文章人氣:501
  • 個人積分:4
  •  這幾天在某展覽館擔任短期工讀生,職務分配停車場的管制。
    中午時間,有位不守規矩的人士, 隨意停放汽車。本人因職務關係,
    向前表示此處不能停放輛。
    事情經過是樣子的:
    對方停放違規處後,我走向前輕拍車門並做出搖下車窗的手勢。
    因對方不理會,於是再輕拍了第二次與第三次。
    沒多久,對方下車開罵:你一直敲是敲什麼意思 沒看到我在忙嗎? 
    (他是純粹不想理我  並沒有在忙)
    我回答:不好意思,這邊不能停車!!麻煩你一下,不好意思!!
    對方火怒: 為什麼這邊不能停?前面的車子勒?你是什麼意思?還一直敲門是怎樣?
    我回答說:真的不好意思!!這邊真的不能停 !!舊拍謝~
    對方更火大:沒禮貌啊! !一直敲一直敲是怎樣啊?什麼意思啊?(充滿挑釁意味)
    於是,我就用閩南話回說:什麼沒禮貌啊?要是沒禮貌就不是敲門,
    是砸車了啦!!
    對方就羞辱我ㄧ番,甚至還報警。接著就打電話說要叫警察抓我,
    電話中不停的強調說有人要開始砸他的車,
    我也在旁邊對著他說:趕快叫人來~把我抓走~快!!
    他似乎更惱怒在電話裡頭說:那個人就在我旁邊。過來處理一下。
    接著,有其他工讀生通報大會,展覽負責人出來把我帶走,並向對方道歉之類的。
    接著,負責人說:如果警方來的話,將會把我的資料給警方。然後把我辭掉,請我回家。
     
    我現在不確定對方有沒有報警。如果他報警的話,當時我被帶回場內,並沒有做到筆錄,這樣合理嗎? 
    對方向警察表示,我要砸他的車。警方會受理嗎?
    展覽公司將我的資料提供給警方有觸法嗎?
    展覽公司會對我要求損害公司形象的賠償嗎?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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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3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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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4號
  • 謹依您的回復,回答如下:

    若您後來沒被警局傳去做筆錄,對方後來可能並無報警。若您實際沒砸他的車,僅是言語上衝突,至多只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而展覽公司依警方要求提供您個人資料,係依法而提供,並未違法;至於,展覽公司要向您請求賠償商譽之損失,若該公司沒收集證據,在訴訟上恐有困難。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