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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摩托車

  • 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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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6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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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兒子於8月去宜蘭遊玩向租車公司租摩托車不慎跌倒受傷並致摩托車損害,租車公司獲知馬上欲求賠償,但我兒子傷勢嚴重須回台北緊急開刀並住院7天,期間租車公司數度要求儘快賠償車子損害的錢,並寄存証信函來家裡,請問我兒子因未滿20歲和車行簽訂租賃契約是否須法定代理人簽約才算數?車行租車給人只保強制險,對於自己跌倒不賠償合理嗎?
  • 何明諺 (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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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7 00:15 最後編輯日期:103-09-17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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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1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253號
  • 您好:

    1.您的問題必須分為兩層面:

      (1)未滿20之人與他人定約,原則上確實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但這僅指「契約」效力部份。

      (2)但毀損機車這部份是侵權行為,與契約效力無關,弄壞了就是要賠。

    2.另外,法律僅規定車主要保強制險,任意險部份未保並不違法;除非您兒子摔車是機車有瑕

       疵所導致,否則車行本身無過失,無須負賠償責任

    以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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