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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出庭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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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7 12:48 
  • 文章人氣:267
  • 個人積分:566
  • 律師評價:35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4號
  • 有關您的提問,證人公公和小姑可選擇出庭與否,縱使他們出庭作證,不僅他們有民事訴訟法第307條拒絕證言權,且因他們為敵性證人,證言未必對您有利。又您可事先向法院聲請,要求和加害人錯開出庭時間。

    民事訴訟法第307條:
    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                                                    
    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                                        
    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五、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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