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侵占、毀損 > 離婚後協議一個月內未搬離本人私人物品該如何再取回

離婚後協議一個月內未搬離本人私人物品該如何再取回

  • 小四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9-19 14:13 
  • 文章人氣:1433
  • 個人積分:16
  • 律師你好,

       想請問一事,當初離婚確定後,一個月內須搬離我個人私人相關物品,但經過數月後,我可否再去前往前夫家取回,現前夫家告知我已過期限,而不願歸還我相關物品,那我該用何種方法取回物品,或是否能對前夫家提告呢?

    謝謝,

  • 林契名 (林契名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9-19 15:16 
  • 文章人氣:213
  • 個人積分:32
  • 律師評價:29 │ 律師證號:93臺檢證字第5977號
  • 回覆 小四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

       想請問一事,當初離婚確定後,一個月內須搬 ... (恕刪)

     您好

         若您當初僅是口頭表示要在一個月內取回自己之物品,沒有表示未在期限內取回,則您願意拋棄物品之所有權的話,那麼,您仍然是物品 之所有權人,理當可取回自己之私人所有物。若對方仍拒絕返還,則可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