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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確認

  • 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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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9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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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你好,

           因監護人與探視人之間接送孩子糾紛問題,孩子在探視方住處,已通知監護人將其孩子帶回,但監護人持續推託不願前來接孩子回家,而探視方也無義務將其孩子送回監護方,導致孩子未能如期上學,故孩子仍在探視方住處,但監護人卻為規避其責任,將其探視方的電話號碼及公司號碼留給社工及學校老師,監護人不願面對監護人之職責,讓老師及社工來電了解其緣故,將責任推給探視方及社工員及老師.

         想請問這是否已構成違反個資法了呢?  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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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2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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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的行為尚未構成違反個資

    2、至多就是將來倘若要爭取監護權扶養費時,可以據此主張對方未妥適照料子女,請求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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