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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或是毀謗罪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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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9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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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933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侮辱罪要在不特定人可以知悉的情況下才會構成,投入信箱恐無法構成。

    2、誹謗的部份,必須是具體事物的指摘,倘若只是表示「瘋女人」是侮辱的問題,不構成誹謗。是否有其他內容可供分析?

    3、本文建議倘若無法構成犯罪,可以委請律師核發律師函,達警視對方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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