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
- 大胖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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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2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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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和乙方已離婚,兩個人有個小孩,去年年底協議離婚,協議書是乙方寫的,甲方只跟乙方說監護權他要。兩個人離完婚,但乙方還居住在甲方的居住地,協議書上有寫甲方或甲方的家人不能趕乙方走否則小孩監護權另議,今年7月底乙方自願搬走,但8月份第一週和第二週假日都帶小朋友出去,第三周沒有通知甲方就要來帶小孩,甲方第三週已計劃要帶小孩出去玩,乙方沒有經過甲方任可一個家人同意就進甲方的家裡而且還錄音。乙方也告上法院並且把錄音當成證據,現在要先上調解委員會,如果調解不成功要上法庭,乙方如果請律師甲方會知道嗎?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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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2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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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除前面兩位大律師所述外
補充說明亦可由法院報到單上看出對方是否有請律師協助處理
另法院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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