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庭民事判決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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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3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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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執行是指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得依據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所示,提存擔保金以後(又民事簡易或小額事件經法官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者,不須預供擔保。)聲請終局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來源(存款、薪資、租金收入等),或拆屋還地或返還房屋,不像假扣押、假處分只執行查封而已。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小額訴訟程序)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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