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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民事判決

  • jessies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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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3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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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因撞見今日家中親戚在討論一張民事判決書, 事件為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親戚為被告,被法院判賠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四萬元精神撫慰金,按規定日至清償日止.

    並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可否簡單解釋假執行是什麼意思 ??
    如親戚認賠4萬元給對方,是否等法院定案就可以一勞永逸,原告不得再上訴??  

    或是需要寫和解書, 才能完結此事??

    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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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3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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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假執行是指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得依據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所示,提存擔保金以後(又民事簡易或小額事件經法官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者,不須預供擔保。)聲請終局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來源(存款、薪資租金收入等),或拆屋還地或返還房屋,不像假扣押假處分只執行查封而已。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小額訴訟程序)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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