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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問題

  • 阿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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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6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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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朋友第一次用電話跟我借款請我幫他繳保費,於是我去領現金代繳,第二次他因為上法院需要罰金請我轉帳一萬給他,我知道轉帳可以當借貸關係,可是前一筆保費沒有證明或是通聯記錄那可追討嗎?例如我去領錢的記錄,而他沒有帳戶或信用卡扣款記錄這可能成立嗎? 另外因為多次追討無果,現在根本無法聯絡到人,那我存證信函可以寄到他配偶娘家留置送達嗎?若申請調節委員會是以他所在地還是我?小額訴訟應該是要到被告居所,那如果不知道他目前居所怎麼訴訟? 謝謝您撥冗細心回答!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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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8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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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79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92號
  • 1. 有無繳費後的證明可供提出?若有或可當做代繳證據

    2. 其實只要有代繳的證明,即可用以作為證明他欠你錢的證據

    3. 存證信函建議寄到你所知道他所有可能居住的地方。

    4. 申請調解需到對方住居所所在鄉鎮市調委會調解

    5.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有針對居所不明的情形,建議若多方打聽如不知其居所者,則以其最後之住所所在地為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