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 妨害性自主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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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9 14:22 最後編輯日期:103-09-29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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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得獨立告訴,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本條所謂「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因此本件若其父母係因近日知悉相關事實據而進行提告者,基本上則尚未超逾法定告訴期間,又本件因被告未滿十八歲,則是否以少年刑事事件處理,應依其涉犯法條而定,若是刑法第227條之與幼性交罪,則少年法庭具有先議權。另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權為二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民法第197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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