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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解約不買了嗎

  • 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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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02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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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買了一台50萬元的中古車,

    也都辦好過戶了,

    現在賣方說還要再收4萬元,

    不然他不交車,

    我覺得不合理,

    我可以解約

    把我付的50萬拿回來嗎?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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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02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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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不要再多給錢,可先發函催告對方限期交車,期限屆至若還不交車,您就可解除契約請求返還50萬元。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Jus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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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02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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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不要再多給錢,可先發函催告對方限期交車,期限屆至若還不交車,您就可解除契約請求返還50萬 ... (恕刪)

    律師您好,我也遇到相同的問題,但我的情況是這樣的,車輛已過戶我名下,契約訂定的車價是45萬,我只付了39萬給車商,原因是簽訂契約後中途業務口頭答應我降價,但沒有更改契約過戶後車商反悔,說要依契約收尾款六萬多元。

    因中古車買賣契約上有一條任意解除權: 第十二條 (任意解除權) 甲方支付定金後 如不願受買 得拋棄定金 解除契約 乙方如不願出賣 得加倍返還甲方所支付之訂金後 解除合約

    (1)此情形我仍可以任意解除權解除契約嗎?

     

    另外,契約第一條有明定契約審閱權,規定如下:

    一、本契約訂定前,乙方(出賣人)應將本契約書之正本及相關附件交付甲方

    (買受人)攜回審閱,未經甲方(買受人)攜回審閱,甲方(買受人)得主張不受本契約之拘束。

    二、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月___日經甲方(買受人)攜回審閱___日(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買受人(甲方)簽名:XXX

    因我未攜回審閱,所以契約上並無填上日期及審閱天數,但買受人簽名處我有簽名,

    (2)我仍可主張不受本契約之拘束,解除契約且可請車商退回已付的39萬及訂金1萬元嗎?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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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02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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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契約訂多少對方就只可以跟您拿多少,不可以嗣後再去額外增加金額!

    以上若有任何疑問,歡迎直接來電來信進一步諮詢唷!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