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新北市板橋區,警方通知因有人檢舉我使用他的商標權,對方是一個沒什麼聽過的商標,因不曉得要怎麼處理,可能要寫狀書或是出庭之類的吧~實在是不會,希望在此區域的大律師在留言方便小弟聯絡,感謝。
一、使用他人已註冊商標,會有商標法第95條以下規定之刑責,並有民事賠償之責任。
二、目前實務上,有和解,獲得緩起訴之方法,以及主張無故意之抗辯,已獲得無罪二種常見方法。
建議您尋求律師協助,審視事證後,做出正確抉擇。
您好:
本律師事務所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捷運板橋站一號出口)
並有辦理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案例經驗
如您有委任律師協助辦案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無販賣盜版之故意,以爭取無罪之機會。
若要認罪與對方和解,則可省下律師費用,將之提高和解之籌碼,以促成和解成立。
您好:有關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刑事案件,應謹慎處理,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我們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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