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大律師:
我有一筆借貸債權因債務人向法院主張時效完成拒絕給付而成為自然債務, 雖然債務人已有因時效完成而拒絕給付之權, 但我日後是否還是有權力可以不經過法院而以自然債務之名隨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呢? 還是這筆債權因為債務人為時效抗辯而因此完全消滅不存在呢? 非常謝謝不吝指教以解疑惑, 非常謝謝!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
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簡單來說,消滅時效完成後,權利本身並不消滅,請求權亦不消滅,
僅係債物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而已,
因此您的債權仍然存在,故仍可向債務人主張此筆債權請求其給付。
以上意見供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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