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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完成之自然債務

  • 鄭諭麗 (鄭諭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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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21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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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851號
  •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

    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簡單來說,消滅時效完成後,權利本身並不消滅,請求權亦不消滅,

    僅係債物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而已,

    因此您的債權仍然存在,故仍可向債務人主張此筆債權請求其給付。

     

    以上意見供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提問。

    連絡信箱:elliecheng1229@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