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閃紅燈有停車再開,對方閃黃燈撞人
- 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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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21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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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騎機車時,因為閃紅燈,周圍都有汽車,所以稍微前進看一下有無來車,
對方因為行駛快速,也未減速慢行,而撞上我。
對方也因為車速過快(對方自己說車速約50~60間),飛出去受了小傷。
對方說有看到我,但還是撞上了。
事後,警察要我直接賠錢了事,事發過程毫不理會我,只和對方說話。
對方也一直要我賠償他,因為對方受傷無法工作的賠償和修理車子的全部賠償和醫藥費,
上網查詢相關知識,發現閃紅燈路權最小,可實際狀況是對方也根本沒有減速慢行,
一口咬定是我的錯,要我全權負責,還質疑我是否無照駕駛....(我有駕照)
我想請問難道這種狀況,我方要全部負責?
請問我要怎麼保護自己的權益?難道要跑法院嗎?
謝謝您!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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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29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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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閃黃燈應該要減速慢行。閃紅燈是停止之後再開。我方確實停止之後再開,對方沒有減速,追撞我方,則我方沒有肇事責任。
2、不過還是必須依據相關事證判斷。
3、建議先取得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現場圖之後,再分析,倘若不服,可以聲請肇事責任的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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