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如何辦理,需要哪些文件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0-24 12:33
- 文章人氣:240
- 個人積分:216
- 律師評價:124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9268
-
1.拋棄的方式:由拋棄人以書狀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2.所需文件:繼承人除戶之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之證明書)、全體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通知書、遺產繼承拋棄書、拋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書。
3.戶籍騰本取得方式:前往戶政事務所以利害關係人(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申請取得。
4.關於您的子女是否會有繼承權部分:繼承人之子女,並不因而有代位繼承權。但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因此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先順位均拋棄繼承時,由次順位繼承人繼承。無後順位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時,其應繼分歸屬於其同為繼承之人。由此可知您的子女是否有繼承權將依您的兄弟姊妹是否有拋棄繼承而定,而您是否有兄弟姊妹則可由戶籍資料中得知。
5.另現行民法改以全部繼承有限責任制,故如無拋棄繼承,只要有履行法定程序,亦不用擔心因繼承而需以自已財?清償被繼承人負債之問題。
第 1/1 頁
- 1
共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