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於10月中旬口頭向公司表示將於11月底離職,讓公司能有時間儲備人力。但公司卻在10/26告知我在10/31離職,請問這樣屬於公司資遣我嗎?
另外,公司有開立離職證明書給我,但未註明離職原因,這樣算是我自願離職嗎?
還有公司並沒有和我簽任何合約。
謝謝
您好!您可以不接受10/31提前離職,但若公司提出10/31而您也同意,就是合意終止僱傭關係,不能夠任意反悔,那也不算資遣。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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