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刷信用卡被害人不提告可以和解嗎?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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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2-04 18:47 最後編輯日期:113-02-04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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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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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65件,其中24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2號12樓,台北火車站對面新光三越右邊,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壹、關於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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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為工作性質的關係盜刷客戶信用卡買公司商品大約三十萬,被害人沒有報警也沒提告已經原諒我朋友了這樣要寫和解書嗎?另外被害人的親友在被害人不知情的狀況下來跟我朋友談和解這樣可以嗎?非當事人可以提告嗎?
貳、律師回答如后:
一、這類案件是非告訴乃論之罪。而且和解書也是刑事證據。
二、非告訴乃論之罪任何人都可以告發。
三、如果有和解,可以在偵查中爭取緩起訴;如果已經被起訴則可以爭取緩刑。
四、我有寫兩篇文章,僅供約時間諮詢當事人參考:
(一)盜刷信用卡無罪判決之研究。
(二)盜刷信用卡緩起訴及緩刑判決之研究。
五、如果是爭取不起訴或是無罪的,我摘要一則無罪判決供參考:
「又卷內消費簽帳單僅有附表編號1、4、7遭人簽立「崔」、附表編號5簽立「崔○武」、附表編號3簽立無法辨識之1字,有附表所示消費簽帳單在卷可參(見偵卷第71-79頁),然不論係附表編號1、4、7簽立「崔」字或附表編號5簽立「崔○武」字或附表編號3所簽立無法辨識之文字,均核與被告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諭知當庭簽立之「崔○武」(見偵卷第103頁)字跡,其運筆、勾勒及按捺等筆跡特徵以肉眼辨識均足認定並不相同,是難以卷附之消費簽帳單遽認係被告盜刷本案信用卡而偽簽者。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提出之本案信用卡交易明細,僅足認定本案信用卡遭人持之於附表所示時間消費附表所示金額,無從遽以推論本案信用卡係遭被告所竊並持之盜刷。」
六、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65件,其中24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2號12樓,台北火車站對面新光三越右邊,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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