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謝謝各位法律專家:我有一個同事,從102年10月到103年2月事發止,長達4個多各月對我進行竊盜,現金部分他自己在警察局就承認了12次(其實不止12次,因為我就覺得自己錢不止不見12次),其中第一次偷的最多,是整個包都給我偷走,裡面有美金1000多,人民幣5000左右,還有港幣,澳幣,泰銖,新台幣等等,最重要的還有我搜集多年的一些多國稀有貨幣,折算後光第一次就有8-9萬左右,4個多月加起來盜竊我現金總共12萬左右。在盜竊現金的同時他還把我掛失後新辦的銀行卡的賬號跟後三碼記錄下來,在GOOGLE商店線上刷卡購買遊戲點數,盜刷部分是13次,每次1千多,損失1萬3千多。所以筆錄上面就是竊盜現金12次,盜刷信用卡13次。
現在想請教幾個問題:竊嫌食髓知味,每次都是用同樣的手段來進行竊盜,只是時間不同,這樣法律上是按一罪來處理還是按數罪處理呢?他的刑期最少是多久呢?如果沒有前科4個多月不斷的偷我25次,有緩刑或不起訴的可能嗎,有聽說是按一個竊盜只用加重二分之一,是這樣嗎 謝謝
另外我第一個錢包裡面的所有東西,現金,外幣,健保卡,駕照,各種會員,銀行信用卡等等,竊嫌都給我丟掉找不到了,最主要的是我錢包裡面的那些多國稀有貨幣都是我好多年一點一點搜集起來的,竊嫌也承認這些貨幣他拿去賣了,而且價格都很低的就賣了,可是我並不知道也可以說忘記裡面都有那些,價值到底多少,請問這樣該如何跟法官講求償呢
最後一個問題是我要向他求償多少,我有申請假扣押,結果是他沒有任何財產,但是我還是要主張,偷我這麼多次對我的傷害極大,而且導致我夫妻關係不和,經常跟她說錢不見,那幾個月我老婆天天都懷疑是不是把錢貼外面女人,為這個經常吵架。想請問求償多少才合適,20,30,40,50萬,那個數字法官比較會支持,請各位大律師明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