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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問題

  • 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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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07 08:10 
  • 文章人氣:444
  • 個人積分:0
  •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前女有在分手後一直不斷的追討當初一起出去玩購買商品的費用,聲稱那是她借給我的,因念在過去之情,一開始我並未拒絕也說過段時間給他,且也為追討我買給他的東西費用! 但中間因為又發生許多爭執及不愉快,且我並未簽下任何借據也覺得那是當時是交往中她送我我送他的東西,何來借錢購買之行為? 近來又發現我交女友而更加憤怒追著要錢甚至以聊天程式的對話紀錄為證來寄存證信函, 我想請問難道我當出在對話中說過“我沒錢給你,過段時間在還“ 這樣一句話就可以當作證據? 因而要將交往中他所送我的東西變換現金還給她? 

  • 鄭諭麗 (鄭諭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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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07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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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851號
  •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題, 原則上男女交往關係存續中之相關財物, 若無明顯事證,多會被認為是屬於贈與, 但實務上亦不乏提出相關事證成功主張為借貸或借名登記而得向他方請求返還之例子。 依您所述,對方之證據資料多為其單方面表示您曾向他借貸, 基本上對方欲向您主張借貸關係應負之舉證責任較高,不易成功; 但因您的回覆中曾表示『會還』,是否會被評價為債務之承認,雖可能需要更多相關事證才足以確切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借貸關係,但不能排除有一定之風險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