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鄰居、社區、公寓大樓管理 > 關於一樓違停、設攤、噪音

關於一樓違停、設攤、噪音

  • Icebrain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1-10 00:48 最後編輯日期:103-11-10 00:54
  • 文章人氣:3111
  • 個人積分:4
  • 關於一樓違停、設攤、噪音
    (一摟幾乎是地主和建商所屬,看過有人像攤商收清潔費)
    本人已經住了近20年,起出剛搬來就常有人零星設攤販賣,每每車從地下停車場出來只有一條路,出門就被買菜人白眼,甚至怒罵車主為何開進菜市場裡,試問,我家就只有這條路能走,我不走這要走哪裡
    出門不是要提早出門就是要下午才能暢通,一條原本不用2分鐘的路,需要開快10分鐘才能突破重圍,慶幸附近空地蓋起新大樓後,開了一條新的路,能不和人爭道
    但是,
    菜市場卻陸續擴大,整個社區外圍騎樓設攤嚴重,更夾雜叫賣聲
    1)紅線違停車輛眾多,汽機車嚴重阻擋從車道出來的視線,進車道也要避免被機車刮車,更常有人車停站在路中間
    2)騎樓、道路設攤造成用路人寸步難行,嬰兒車、老年人、殘障人士要通行都無法,連要避雨也難,收攤後更是髒亂,總是蟑螂老鼠過街,不時有惡臭
    3)近三年來,菜販叫賣聲像擴音器般直竄,每每9-10點開始叫賣,直到下午1.2點才會結束,有幾次誇張到7.8點就開始,讓夜班人白天無法安眠、中午無法午休、小孩假日無法念書、中午更影響食慾和情緒,就算關上門窗都清楚清晰
    4)半夜送貨車眾多,3噸半-10噸半都有,總是拖著菜籃在放到貨車上運走,但過程就試一種折磨,不時會有員工喧嘩,貨車噪音從清晨1點-5點斷斷續續出現,有點24小時蔬果店,夜班人也會不時喧鬧試改裝機車完全無法開窗通風

    上述問題都曾經告知過里長是否能懸掛布條抗議,卻被說是違法行為
    鄰近有空地改成停車場,曾經建議將市場蓋在那哩,改成室內,但劃分的攤位又少又小,最後破局

    請過環保局來驗過噪音,可是測驗人員開始測就沒聲音
    家人、鄰居、社區管委會勸導過攤商,得到答案是,〔我不這樣喊,你教我怎麼喊〕,雖然有店家向前移了幾家,但噪音依舊
    管委會曾建議我們多播打1999和附近警局處理,1999總是回傳處理完成案件簡訊前20分鐘無叫賣聲,之後又持續,違停車也一堆,居民打到爛根本就無效
    近日更有保護費新聞,讓居民不知該不該檢舉

    我知道攤商都是為了養家活口,但在說都是外來的人,非在地住戶,完全不能體會他們給居民的折磨
    而住戶們都是用心血換來自己房子,根本沒有多的錢換隔音窗和搬家

    試問上述情形該如何檢舉處理、改善? 萬分感謝
    若市場攤商無法搬移,最少請噪音改善,讓上面住戶能放假在家、安穩入睡、能開窗通風,免於精神焦躁

     

     

  • 方勝新 (方勝新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1-10 11:07 最後編輯日期:103-11-10 11:37
  • 文章人氣:316
  • 個人積分:216
  • 律師評價:124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9268
  • 您的問題分述如下:

    1.紅線違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及第56條:「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故您可請警方依法開罰或拖吊違停之車輛。


    2.騎樓、道路設攤造成用路人寸步難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2條:「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可知騎樓係共人行走之人行道,屬道路之一種,不得未經許可擺設攤位,故您可請警方對這些攤位開罰及責令其即時停止並消除路障。


    3.噪音問題:噪音管制法第8條:「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一、燃放爆竹。 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依您的情形,應視您所在地區劃定的噪音管制區標準及民法為請求對方不得再以噪音侵害您的生活,並可依此請求損害賠償,然此部分您的資料尚不齊全,故無法為分析。


     


  • Icebrain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1-11 01:20 最後編輯日期:103-11-11 01:28
  • 文章人氣:337
  • 個人積分:4
  • 感謝您的回覆,您提到法條之前都了解一點

    但目前疑慮是地方警察怠慢處理,能如何有效改善?議員?市府信箱?
    需要何等證據才能有效證明?
    (市場有自製會,卻查無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