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位朋友,跟她的其他友人借款約八萬一千元,
她借款的原因是因為家人未經過她本人的同意拿她的身份證去跟錢莊借貸,
她她為了怕錢莊持續跳款跟友人借款(她本人已經把自身的存款都拿出來了。)
現現在她沒有工作,又懷孕,自身也沒有任何的錢財了。
如今當初說義氣相挺的朋友們控告她侵佔,
請問,她這樣罪名會成立嗎?會怎麼罰?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主張僅為單純之借貸關係,而無侵占之犯罪故意,即無易持有他人之物為所有之侵占故意。
房律師好,那我想在請教一下..
這樣還是會被起訴嗎?有可能反告對方毀謗嗎?
如果說,對方還控告詐欺了話,是不是就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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