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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寶寶 101-09-23 17:42

被告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予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檢察官偵辦意旨略以:被告xxx於97年x月x日中午12:00將告訴人 (好奇寶寶)車號xx-xxxx自用客車借用供己代步後,迄今未歸還意圖侵占 告訴人(好奇寶寶)多次透過電話被告xxx聯絡並告知將財物歸還,惟被告xxx拒絕不予理會,經告訴人(好奇寶寶)以存證信函催討x嫌歸還車輛,均不為所動,因認被告xxx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侵占罪嫌

二.案犯罪是時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法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寮第二項目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一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合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自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侵占罪,需持有人變異其原來支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46號判例參照) 訊據被告xxx,堅決否認上開犯行 經查,系爭車號xx-xxxx自用客車登記未告訴人(好奇寶寶)所為,且被告xxx所借用,期限未定,此為告訴人(好奇寶寶),被告xxx所是認,亦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在卷為憑 準此,被告xxx 並沒有 {變異其原來支持有意思而為不法之意思},依上開判例見解,被告xxx缺乏刑法侵佔罪之主觀要件,即難遽以侵占罪相繩 此外 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要旨,應認被告罪嫌不足

不懂得是...一.經多方催討均不予理會...連存證信函都寄出 被告不歸還 為何侵佔不成立???

二.雖沒說歸還日期 但也沒說不用歸還吧!!!

三.開庭當日 好奇寶寶有將以往被告的罰單都呈上(因車主是好奇寶寶所繳罰單) 這樣可以稱不法所圖???

四.庭上希望我們可以和解 但好奇寶寶的罰單及車輛 被告均說不處理 如何和解??? 法院竟直接寄以上這些給我 那代表甚麼???

五.被告曾因開好奇寶寶的車肇事逃逸 警方有找到好奇寶寶 也追查到被告 承認犯罪事實 這不算證據嗎???

六.有與蘆洲分局聯繫是否可以直接找到被告 將車輛開回 警方說不行!!! 那如將車牌拆回監理站報廢車輛 警方說需依法辦理 那我該如何???

車是我的 被告不還 還一直收到罰單 法院這樣回我 請各位律師大人幫幫我 謝謝!!!

Shosholouza 101-08-27 18:28

親愛的律師先生,女仕您好:

      事情是這樣子的,在下的祖父在年輕的時候,與當地一些祖父輩的伯公,叔公們合資在當地成立了一間小廟,就這樣過了數十年到現在,當初數為立廟耆老紛紛辭世,年輕一輩的又鮮少管理,以至於廟宇至今形同荒廢多年,然而最近,在下的祖父身為廟宇管理人,打算在他有生之年解決這個耽擱多年的問題。而首先,面臨到了個問題:登記在廟宇名下的土地,早在數十年前,有部分“借”給同宗友人作為營業使用,因此搭了些鐵皮屋,只是事隔多年,多年來未向他收租金也未與他簽約等等,單純只是“借用”,該土地的稅金亦遲遲未付,而我方的目的其實只是希望那位同宗友人繳交稅金,畢竟多年來也未曾向他收租金而允許他“借”用土地營業,請他繳交稅金不算過分,但他拒絕,因此我方想請她搬離,只是在下祖父與同輩伯公叔公念在往日情份上,不願鬧上法庭,依然好言相勸,然而對方卻“軟土深掘”,在今年年初又大興土木在其原有的鐵皮屋底下加蓋水泥建築,仿佛好像要佔地為王一般,行徑甚是囂張,至今對方仍死拖活賴,不為所動。因此,請教各位大哥大姐幾點問題:

第一,該如何趕走對方?可否以廟宇的名義寄發存政信函請求對方搬離?若可以,內容該如何擬寫?又若提告,是侵佔罪嗎?還是有其他名目?

第二,這種在既定的違章建築之下,加蓋水泥建築的行為可否向市政府檢舉,請求拆除?

第三,廟宇若多年未有正常管理,可否報廢?該向何處機關申請?有報廢後的土地是否會被市政府收走?若不想土地平白無故被收走,該怎麼做?可否將原先登記在廟宇名下的土地更改所有權並劃分為原先的私人土地歸還那些立廟耆老的後代子孫?或者,為避免麻煩程序,以廟宇的名義將土地轉售其他商業機構建築公司或直接捐給民間慈善機構等?

以上三點,懇請各位指點迷津,在下感激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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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sholouza 101-08-27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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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洛斯 101-09-23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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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薔薇 101-08-26 08:49
您好: 我的職位是小會計.但只負責算數量.在交由總會計去審核算薪水之後老闆再去匯薪水.問題現在老闆察覺我有多算數量.說要告我侵佔.偽造文書.貪汙.但他的用意是要我賠償我從開始做至今所多算的薪水部分.但其他人的薪水又不是我拿的.是各個員工領走.這樣他還可用要告我.來威脅我吐出他多撥給其他的員工薪水的部份嘛? 他要我賠償的金額過大.和我想的差好多.且薪水又不是我拿走.要我賠合理嘛?現在我沒做了.他竟又對我說如果他把店長弄走.還要我還人情回去幫他.錢還是要還.請問一下像這種情況~ 1.之前談時.我們老闆竟說我們是小公司沒有總會計審核且他又相信我.這說法我就應該負全責嗎? 2.如果真要說.我是犯了什麼罪.那刑期又是多久.追朔期又是多久呢? 3.因 他有叫我.晚班會計及店長負賠償責任.如果我們付錢.他事後又要告我們.如果緩刑沒再犯會留下汙點嘛? 謝謝.
1.侵占罪的追訴權是20年(但犯罪行為在民國94年以前追訴期為10年) 2.老闆告不了偽造文書與貪汙罪 至於侵占罪並不要求侵占入己口袋 如果意圖為他人利益仍有可能構成侵占罪 只是你如果能證明你是算錯 沒有圖他人利益的犯意 這應該只是民事求償問題 3.如果被判緩刑 仍然算是前科紀錄唷 就算緩刑期滿沒再犯罪 你的前科紀錄表都還是會有紀錄

 

因為帳冊出入而導致溢領薪資的情況,原則上溢領薪資者會構成民法不當得利,公司可以直接請求領取之員工返還溢領的薪資,這時候不可以跟您請求。但是如果責任是出在您就帳冊數量記載錯誤有所過失,而導致公司損失,這時公司要求您負損害賠償責任,也是合理的。但是據您說如果有總會計還要稽核的話,如果稽核沒發現而照樣發薪,這時您的責任可以主張減輕的。 如果您明知數量與事實不符,卻將不實內容登載在帳冊,可能會成立業務登載不實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您以故意以登載不實的方式,將財產占為己有,可能構成業務侵占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上述犯罪的追訴期,均自犯罪行為後起算20年。至於貪污罪主要是處罰公務員,民間公司員工原則上不會成立貪污罪。 如果相關人員付錢和解,縱使對方提告檢察官仍可能會因此緩起訴,或者是法官判緩刑。當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後,且未被撤銷,就不會留下前科

(參照民法第179、227條;刑法第76、80、215、336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野薔薇 101-08-26 08:30
您好: 我的職位是小會計.但只負責算數量.在交由總會計去審核算薪水之後老闆再去匯薪水.問題現在老闆察覺我有多算數量.說要告我侵佔.偽造文書.貪汙.但他的用意是要我賠償我從開始做至今所多算的薪水部分.但其他人的薪水又不是我拿的.是各個員工領走.這樣他還可用要告我.來威脅我吐出他多撥給其他的員工薪水的部份嘛? 他要我賠償的金額過大.和我想的差好多.且薪水又不是我拿走.要我賠合理嘛?現在我沒做了.他竟又對我說如果他把店長弄走.還要我還人情回去幫他.錢還是要還.請問一下像這種情況~ 1.之前談時.我們老闆竟說我們是小公司沒有總會計審核且他又相信我.這說法我就應該負全責嗎? 2.如果真要說.我是犯了什麼罪.那刑期又是多久.追朔期又是多久呢? 3.因 他有叫我.晚班會計及店長負賠償責任.如果我們付錢.他事後又要告我們.如果緩刑沒再犯會留下汙點嘛? 謝謝.
黃國城 (Jerry) 101-08-28 00:38
除了背信罪,刑法上的罪應該全部都不會成立。但是背信的要件須有背信之故意,我看起來你也沒有該故意。民事上,或許還會有可能成立債務不履行、違反僱傭契約等等,但是既然你上面還有其他人,我認為也不應該歸責於小會計。現在,你根本不必理會他,繼續你的工作(或新工作),如果再刁難你,你就到勞工局申訴以及跟法扶基金會約時間要找勞資爭議扶助律師,基金會跟政府幫你出錢請律師給你。
野薔薇 101-08-26 08:25
您好: 我的職位是小會計.但只負責算數量.在交由總會計去審核算薪水之後老闆再去匯薪水.問題現在老闆察覺我有多算數量.說要告我侵佔.偽造文書.貪汙.但他的用意是要我賠償我從開始做至今所多算的薪水部分.但其他人的薪水又不是我拿的.是各個員工領走.這樣他還可用要告我.來威脅我吐出他多撥給其他的員工薪水的部份嘛? 他要我賠償的金額過大.和我想的差好多.且薪水又不是我拿走.要我賠合理嘛?現在我沒做了.他竟又對我說如果他把店長弄走.還要我還人情回去幫他.錢還是要還.請問一下像這種情況~ 1.之前談時.我們老闆竟說我們是小公司沒有總會計審核且他又相信我.這說法我就應該負全責嗎? 2.如果真要說.我是犯了什麼罪.那刑期又是多久.追朔期又是多久呢? 3.因 他有叫我.晚班會計及店長負賠償責任.如果我們付錢.他事後又要告我們.如果緩刑沒再犯會留下汙點嘛?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若薪水只是純粹算錯,則尚無侵占問題,也應無偽造文書問題,更無貪污問題. 二.本件您是否應負賠償責任,也是很有問題,雇主應向多領的員工追償,而非向您追償.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阿聖 101-08-22 12:55

本人目前居住的地方是民國三十幾年蓋的房子,因隔壁土地界鑑結果,我們有侵佔他們的土地,而在民國83年因道路開闢也有將房屋做整修過,請問若對方要求還地是否無償拆屋還地

林智群 (klaw) 101-08-22 13:25

如果侵占範圍不大的話,可以主張購買該土地,並支付之前沒有給付的租金,這樣就不必拆除房屋

阿聖 101-08-22 14:45

 若地主價格開很高的話,該如何處置,若不買的話是否有他法可尋?

 

依照民法規定,如果土地所有人在建築房屋時,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越對方的土地界線,對方必須在知悉越界情形後即時提出異議,才能請求拆屋還地。但縱使對方不請求拆屋還地,仍然可以請求支付房屋越界損害賠償金,或是要求您購買越界之土地與畸零地。但若土地所有人在建築房屋時,係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越對方的土地界線,不論對方是否即時提出異議,原則上對方仍有權請求拆屋還地。 一般實務上,其實只要越界,而雙方沒有談攏,因為多被認為是故意或重大過失,所以這時被拆的機會會比不拆的機率大。

(參照民法第796條、796條之1)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原谷 101-08-22 12:52

本人於93年7月8日由 法拍買下土地(有土地所有權狀-1/1),97年1月份遭鎮公所工務課鋪設泊油路(從本人土地正中對半開路.....一分為二了),經查證是鄰地地主潘XX向里長李XX申請鋪設泊油路,再由里長李XX代為向鎮民代表曾XX申請,鎮民代表曾XX再向鎮公所工務課陳情鋪設泊油路,再由工務課發包給工程行(里長李XX之弟)李XX施工,以上所有人都未經本人同意就將本人土地私自施工鋪設泊油路,101年3月12日本人向鎮公所工務課陳情,101年3月27日現場查勘,至今101年8月己有五個月,經多次摧促未有消息。在這段時間內本人又被鄰地地主潘XX告確認通行權存在,101年5月31日開庭,101年8月6日上午11時0分法官現場勘測本人動產,下次開庭時間101年9月12日。鄰地地主未經本人同意私自申請鋪設泊油路己是侵佔行為,如今又告我確認通行權存在,實在惡劣,鄰地地主己有鄰近道路約二米就到道路,還從本人土地開路長達一百多米 = = 又是土地正中央。。以上全部沒有經過我口頭和書上同意私自鋪路。 還有申請人李XX,施工的人是他弟弟。是不是怪怪的。想請問如果我要告的話 我該告誰? 告什麼項目? 民事刑事?如何要求賠償?誰該賠償? 謝謝。。我分不清楚該告誰 怕告錯了><

林智群 (klaw) 101-08-22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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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享有土地所有權,得自由使用收益,並排除他人干涉。他人未經同意即鋪設道路,基本上已侵害土地所有權,您可請求除去柏油道路以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對方是否有土地通行權仍不確定,即使有,也不能鋪設過長的道路而影響土地效用。 基本上因為對方確認通行權的訴訟已經進行,如果對方敗訴,確實無通行權,而政府機關就鋪設道路有行政上過失,導致您的土地受損害,則可請求鎮公所負國家賠償責任

(參照民法第184、765、767、788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劉 101-08-06 19:09

之前去大陸假結婚,但是大陸女子沒有申請來台,後來我去移民署自首

上次開庭檢察官有要我簽一張單子,還說做偽證會判刑,

應該是把我轉為該案的證人吧!

今天收到檢察官起訴書,上面還是把我列為被告

請問這樣我會被判幾年的徒刑〈之前有侵佔前科〉!!

 

以虛偽結婚意思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的行為,基本上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如果有使用不實的戶籍謄本,則會成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若讓假結婚對象非法來台的話,還會成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或「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依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由於您自首犯罪,原則上會從輕發落;但您有前科的話,法院可能不會判緩刑,而有可能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而可以易科罰金不用被關。但若觸犯「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依法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由於最低刑度超過6個月,無法易科罰金,原則上會被判1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主動自首認錯,而前面侵占前科距離服刑完畢已經五年以上,而本案又被判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話,還是有求取緩刑的機會的。

(參照刑法第62、214、216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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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強 101-07-18 21:12

 

您好
奶奶在台北市有一間公寓,所有人為我奶奶的名字
早期為他的大兒子、媳婦、2個女兒所住
也就是我的伯父、伯母、2個堂姐
約住了20幾年
目前伯父離家出走,在外面有小三

伯母、2個堂姐20幾年無盡到輔養責任

平時也不連絡

加上奶奶因年事已高,想把房子收回來賣掉

換現金當生活費及分財產
目前已取得伯父同意
但伯母及2位堂姐不肯搬離
等於侵佔房屋
並要求若要搬離,要求償這些年來修理、裝潢費用約100萬
並要分賣房子所得
依法伯母、2位堂姐無權分財產
奶奶當然不肯,若是修理和裝潢費用
若對方提的出證據,奶奶肯賠償

因我們沒有訂租約,所以也不打算求償20幾年來的房租

只希望對方可以搬離

目前已發存證信函通知搬離日期
且已經到期
但對方不肯接電話
先前堂姐打電話來罵奶奶


想請問一下接下來能做什麼動作?
(1)能否到警察局備案,並請員警協同鎖匠強制換鎖?
(2)到法院控告的話,需要請律師嗎?且需依什麼法條控告
(3)申請斷水斷電
(4)若告贏的話,能尋求警方協助強制驅離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房屋所有權既然登記在您奶奶名下,即屬於您奶奶所有,而您親屬佔用房子比較屬於無償借用關係,因此,你奶奶可以先發存證信函,請求他們搬離,若未搬離則可提起遷讓房屋之訴.

二.基本上本件屬民事糾紛,所以員警較難協同鎖匠強制換鎖,仍應循法律途徑為之.

三.至於是否要請律師,因為民事訴訟有程序上的專業,且請律師代為訴訟則當事人可不用出庭,對您們的權益保障比較能夠顧及.

四.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當然就可以以強制執行方式強制驅離.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歡迎以mail來信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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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1-07-19 18:02

換鎖及斷水斷電都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甚至會因此被對方反咬一口反告,並不建議,建議還是提告請求返還房屋比較穩妥,這樣的案件(標的金額大)通常對方也不會輕易鬆手,建議還是請律師處理(我想對方也會請律師出面),勝訴後再聲請執行,到時就有公權力(警察)介入處理強制對方搬離

sherry 101-07-09 00:12

您好,我是住在一棟12層樓的大樓住戶(我是買某一單位的住戶,這棟大樓多數為承租房客),一樓是專設停車庫(不是馬路上的停車格),讓住戶停機車用。

而對面及附近非本棟大樓的住戶常侵佔這裡,造成我們沒有車位可停。(之前有用鎖,不過,被外來的人破壞)。我曾經張貼"請非本棟大樓勿停"但沒有任何成效。甚至我們看到對面鄰居停在我們的停車庫時,他回嗆"我就是要停,你管得著嗎?"。我只好拍了許多照片,保留証據

多次反應主委,他從不回應(好像也不住在本棟了)。停車問題存在愈來愈嚴重。這裡成為無人管的地方,我們無門路可走,只好自己想辦法。

請問律師:

一.我們主委不管,我們有權利自立救濟嗎?

二.可以請拖吊車來拖吊嗎?

三.可以告他們侵占嗎?

謝謝

王耀星 (Eric) 101-07-09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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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若停車位屬於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區分所有權人任何一人均得主張排除侵害。若停車位屬於特定人單獨所有或分管使用,則由該車位所有權人主張排除侵害。

二、原則上所有權人應該報警處理比較妥當。例外於緊急情況時得以拖吊車輛的方式除去侵害,但應在拖吊前先行通知對方前來移車,當無法連絡對方或是對方未按時移車時,再進行拖吊。

三、對方雖然無權占用停車位,但必須是易持有為自己所有的行為才會成立侵占罪,由於對方尚無將停車位納為己有,所以基本上不構成侵占罪,但是這時因為取得因占有所獲的的利益,所以會認定構成竊佔罪。而且對方無權占用停車位的行為成立民事侵權行為,應該負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責任費用包含因占用車位所導致的損失,以及因被占用車位而增加的支出費用。另外也同時成立不當得利,對方應返還因無權停車所得到的利益。

(參照民法149、151、179、184、767、821條、刑法第335、32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香菇 101-07-06 19:43

我爸爸一年多前過世,當時大家都辦 拋棄繼承 但我爸爸還有一輛汽車(未過戶),還是爸爸的名子,然後那台車就放在那邊一年多,然後媽媽最近就把那台車當廢鐵賣掉,賣掉的錢想拿去繳,然後把車子報廢。但監理站的人說車牌雖報廢,但車子不可以動。可是我們已經處理掉了!因為車子也不能開了 放在那鄰居也不方便!加上家中沒人會開汽車!所以才賣掉。請問我媽媽這樣有犯法嗎?(也辦拋棄繼承) 是否會有甚麼侵佔罪 還是其他罪?我媽媽不是意圖想侵佔喔!會不會被抓去關???那如果那台車變贓車,媽媽是否也會有罪?請各位給我解答,拜託!謝謝 真的很擔心

 那輛車的車牌已經報廢,後續應該是不會有行政責任的問題。

還有那輛車的所有權應該屬於國庫,通常國庫對於小額的遺產不會請法院指派遺產管理人,應該是不會去追查啦。

Jia 101-06-29 11:35

律師您好:

家裡有台機車登記於母親(新竹)名下,使用者為外地(桃園)工作的姐姐,半年前姐姐將機車口頭出借給朋友使用,但近期姐姐欲要回機車,卻已聯絡不到朋友,擔心害怕機車用來做不法用途。因此想將機車報廢。

 

跑了以下幾個單位獲得的回應仍不知該如何處理:

 

監理站:需報案三聯單+車主才能將機車報廢。

派出所(新竹):應前往桃園報案,並提醒先傳簡訊給對方要求機車歸還。

派出所(桃園):不受理,要我方自行把人找出來再報案。

 

請教律師,這情形是否可報失竊或侵佔,或是有任何可行的處理方式,將機車作廢並免除失竊或侵佔期間的法律責任,謝謝。

 自己借給他人使用

 對方惡意不歸還且連絡不到

 易持有為所有的行為

 比較屬於侵占的問題

 可以先提出刑事侵占罪告訴

小慧 101-06-20 21:55

我有問題想請教一下,目前我有一個官司是關於侵佔罪的。

日前我有投資100萬於被告人,被告人於投資土地不成後將原款全數收回,但卻不願全額歸還本金,於是抗告。 但經我查証,我們原本的投資意願書上的投資標的物,不是他投資土地(寫甲卻買乙),且他也將我們投資的100萬由他的私人帳戶,轉到他的公司帳戶下去做運用,並且我本來有要找他合解的,可是他卻開出了要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歸還,一個月還一萬,共要還6年(因為合解金額是72萬),還有要求我們要給他他的律師費,當然我是不予合解了。我想問的是,只要他有還款意願就不構成侵佔罪了嗎?另外還款的金額及方式可以任由被告人決定嗎?難道這樣不構成侵佔嗎?如果對方沒有和我們和解刑事案件會不起訴處分而結案嗎?或這樣會不構成侵佔罪而結案嗎?

麻煩您幫忙回答一下,謝謝。

1.既然是投資 應該不會有侵占的問題 可以考慮是否構成詐欺罪 2.詐欺罪屬非告訴乃論 雙方有和解 檢察官還是可以依法偵辦 3.還款金額如果無法協議 你必須透過民事訴訟才能請求對方償還 刑事程序只是處理對方有無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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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成立侵占罪,必須具備占為己有之意圖,對方一旦進行了侵占行為,縱使事後還錢也不能脫免刑責。依您的敘述,既然對方已經約定用途,卻將您投資的100萬由私人帳戶轉到公司帳戶下去做運用,而沒告知,應該是有把100萬元占為公司之用的意圖,而脫離原來投資的目的,原則上會成立侵占罪貨詐欺罪。依照民法,對方還款應該是要一次返還本金100萬以及利息,而不是由對方自己決定的金額與方式;但雙方和解的話,則是按照雙方同意的和解條件來處理。如果雙方沒有成立和解檢察官應該不會以不起訴處分結案。

(參照刑法第33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柳丁汁 101-06-19 11:20

您好,想請問一下,我家後院附近有小池糖,因小時候常去釣魚,但最近一次去釣魚,

卻有人跑出來說我們偷釣他的魚,並拿簾刀,口氣兇狠,執意要告我們,於是做了筆錄,被承報到法院去,但事後對方又說願意和解和解金是五萬元,但我們都認為對方已經告了,讓我們有案底,就沒有和解的必要,且對方有認識警察裡的人,對方有翻供,把我們的罪名越說越重,因為我們是在並不知情的情況下去釣魚,沒有意圖性質,且打算釣的魚只是拿回家,並沒有要販賣,而且那邊的池糖只有圍起來,並標示水深危險,且圍起來是政府來圍的,而且重點是,沒有立告示牌說,私人土地,請勿釣魚,而且對方還跟警察說,那他之前的損失和之後的損失,可以可以算在我們頭上,一聽就是"設陷詐財"的感覺。

因對方已提告,昨天去了法院,對方雖已撤銷告訴,但已使我們有了"偷竊"的案底,如果那個池糖不是他們的,我們是不是可以告他們"?告、侵佔公有地",且他們有說他們是跟別人租的,但他們好像拿不出租賃的契約,且如有契約的話,我們是不是還要去查證是否有公證過??我們要如何自救??

阿邦 101-05-15 12:19

前因:
先父遺留祖屋及土地一筆,
該筆土地及建物,原有先父及三位叔叔共有
我與二個弟弟繼承後,三兄弟個人持份變為1/12。(目前尚未分割)
該屋為921地震後所造,當年取得使用執照後,有加蓋後方廚房,側邊水溝
(這二處有佔到鄰地,但是當年雙方誰都不知道)。
前年鄰居有意賣地,鑑界後才知道。因為祖父(還在世)及其中一個叔父,日前與鄰居(算是遠房親戚)發生糾紛。(雙方已經互嗆到祖宗,所以我認為已經無法調解)
導致鄰地所有權人<鄰居>對我家這塊地的所有權人(三個叔父加上我家三兄弟),提出侵佔土地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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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是我想拆屋還地,但是祖父及叔父不肯!!(目前所有決定仍是由祖父獨斷)
我知道上法院有極大的可能敗訴。但我家三兄弟該如何解脫??

我個人自己拆會有被告毀損的問題吧。
但是不拆,我家三兄弟和想拆的二個叔父會有刑事上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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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1-05-15 18:15

既然已經佔到別人的地,拆是一定要拆,拒絕也沒用,至於是否成立侵占,要看當時情況,如果建管單位都核發使用執照,表示公家機關也不認為有佔到其他人土地的問題,應不會成立侵占

Riley 101-04-30 19:49

我在去年年中的時候本來要轉帳給朋友,結果不小心轉錯帳戶,後來我有請銀行方面幫我向對方連絡,結果銀行說連絡不到人,本來想說算了,但是三萬也不是一筆小數目,後來友人最近跟我提醒說可以到法院告對方「不當得利」或侵佔,但是已經將近一年了,不曉得現在去提告還來的及嗎??這樣有過了追朔期嗎??

 

ps.當時沒有到警局報案。

您轉帳轉錯帳戶,如果對方故意將這筆錢占為己有,可能成立侵占遺失物罪,追訴期為5年。由於對方無緣無故得到您轉帳的錢,您在民事上亦可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時效是15年。依您的情形尚未罹於時效,所以仍然得以主張。您可以先發存證信函告知對方還錢,如果對方不還,則一方面可至警察局報案告發刑事案件,另外再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對方不當得利,應返還3萬元及利息

(參照刑法第80、337條、民法第17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Riley 101-05-02 04:02

你好,感謝你撥空回覆我的問題,在來我想請問一下,因為我不認識對方,我向銀行要求提供對方的身份銀行方面也不願意提供,那請問一下我是否應該先在請銀行跟對方連絡一次然後在到警局對這個帳號備案在直接到法院提告請警察去調閱對方的身份呢??

miki 101-04-29 08:11

96年購買土地時,土地上有鐵皮加貨櫃屋,購買合約上有註明此筆土地上之鐵皮屋及貨櫃屋歸我方所有,但在今年2月時發現當初賣土地給我的人將鐵皮屋及貨櫃屋賤賣給鐵工廠,是把這間鐵皮屋拆掉,目前該筆土地上已無任何建築物了,請問這樣我到底應該告對方侵佔還是竊盜呢?

沈恆 (沈律師) 101-04-29 08:37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如果當初賣土地的人載明鐵皮屋及貨櫃屋都是您們的,而且「已經點交」給你們,但是卻在你們不知情的狀況下賤賣給鐵工廠,然後再私自再把這間鐵皮屋運送出去然後拆掉,這種行為,是成立竊盜罪的(因為如果鐵皮屋及貨櫃屋是您已經占有之物,對方並無權利),成立竊盜罪。但如果還沒點交,但已經說好鐵皮屋及貨櫃屋暫時由對方保管,到時候再交付,這時因為所有權已經變成您們的,而卻侵占加以出售,是成立侵占罪。另外鐵工廠的人可能因為買下鐵皮屋及貨櫃屋,都屬犯罪所得,而成立贓物罪。但是,如過鐵皮屋及貨櫃屋都還沒點交錢就賣掉了,這時因為所有權還在對方,所以僅僅構成民事債務不履行,沒有刑事責任。上面三種情形皆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要而求對方賠償鐵皮屋及貨櫃屋的損失(竊盜侵佔之狀況)或者是減少買賣價金(債務不履行的狀況)。

(參照刑法第320、335、34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沒方向 101-04-23 10:44
幫我看看這樣寫存證信函可以嗎,有沒有不完善或錯誤的地方? 敬啟者:本人向雅虎數行行銷有限公司(53099396)承接委外案件,而向貴 公司靠行借發票,但貴公司在民國一零一年一月左右收到雅虎數行行銷有 限公司的款項新台幣XXXXXX元之後並未還給本人,反而借故不還,積欠 本人款項,請台端於函到十日內返還金額,以避免因本案問題而涉訟,造 成雙方滋生之不利益,逾期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和第三百三十六 條業務侵佔規定訴訟,希勿自誤為禱!
蔡明哲 (阿哲) 101-04-23 23:26
原則上沒什麼問題但是建議仍可再精簡些。以作為將來可能訴訟上的彈性。
沒方向 101-04-19 18:04
幫我看看這樣寫存證信函可以嗎,有沒有不完善或錯誤的地方? 敬啟者:本人向雅虎數行行銷有限公司(53099396)承接委外案件,而向貴 公司靠行借發票,但貴公司在民國一零一年一月左右收到雅虎數行行銷有 限公司的款項新台幣XXXXXX元之後並未還給本人,反而借故不還,積欠 本人款項,請台端於函到十日內返還金額,以避免因本案問題而涉訟,造 成雙方滋生之不利益,逾期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和第三百三十六 條業務侵佔規定訴訟,希勿自誤為禱!
您好:您的存證信函內容大致OK!
小玉 101-04-09 13:22
我是一位沒有提過告的小老百姓,我在94年買下一間房屋,當出不知道有瓦斯管線在我屋子的外牆下,因為我的房子旁是一條中型水溝後來是被告共安才知道,因為我租給小吃店且老板再管線旁煮,居民怕發生火災告市府後來我還花5000元做鐵盒改善才平息,但就遭退租了,我後來申請土地鑑界發現原來瓦斯公司是侵佔我的土地它管線走的都是我的土地,我就寄存證信函並和他們公司聯繫但他們都是推脫,我不知可以用什麼方式來討回我的公道請懂的人.幫幫我!謝謝

瓦斯管是那種像乖乖桶那種口徑的非常大,我100年10月份鑑界100年12月份就把相關資料都隨存證信函寄過去,但他們公司都以高層未決策還在討論中已經在處理來推脫,我只是希望他們把管線遷移讓我能過的安心一點,我也因此店面一直很難租出去,難道遺一定要提告嗎?我也不知該怎麼告?

沈恆 (沈律師) 101-04-09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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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 101-03-29 13:04

本於去年標得一法拍屋,確認該車位屬法定車位,只有公設比較大,無權狀~但在管委會上有登記該車位屬於前屋主!點交後發現前屋主與同棟大樓鄰居有財物糾紛,在銀行貸款未清及權利設定期間將車位以讓渡的方式進行讓渡!!目前鄰居主張讓渡有效堅持不願返還車位,要求走法院再說~請問我可以告他侵佔嗎?或要怎麼做~他堅不還的理由是我的權狀沒寫車位~

沈恆 (沈律師) 101-03-29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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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確認當時拍賣範圍到哪裡

如果確實也包括車位

是可以依民事訴訟訴請對方應將車位返還

至於是否構成刑事法上侵占

畢竟對方沒有主觀意思

確實也是前屋主讓渡給他

他應該也有支付相當對價關係

不容易構成刑事犯罪

nick 101-03-29 13:36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先確認當時拍賣範圍到哪裡

如果確實也包括車位

是可以依民事訴訟 ... (恕刪)

 因為車位屬於公設而公設不點交,所以在法院拍的標地物上並沒有將公設寫入在內~

只能從權狀看到有車位的公設比是沒車位的兩倍

nick 101-03-29 13:43
回覆 nick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前屋主所有權在被銀行設定抵押未塗銷期間進行讓渡不是應該無效嗎?依"抵押權追擊性"來說~

 

沈恆 (沈律師) 101-03-29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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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 101-03-29 14:54
回覆 nick 的發言內容:

本於去年標得一法拍屋,確認該車位屬法定車位,只有公設比較大,無權狀~但在管委會上有登記該車位屬 ... (恕刪)

 請問那我可以請律師代為提告?若對方敗訴全由對方支付嗎?另外一般這種情況訴頌約要多久才宣判?還請幫忙回答~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3-29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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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 101-03-29 15:16
回覆 nick 的發言內容:
回覆 nick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一般像這種案件律師費要多少錢?一審、二審各是多少?若自己到法院提告也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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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l 101-11-30 19:24

不好意思,我也有同樣的問題,我可以請律師代為提告?若對方敗訴全由對方支付嗎?另外一般這種情況訴頌約要多久才宣判?還請幫忙回答~謝謝!!

阿水 101-03-22 12:57

侵佔公司 貨款1幾萬元 請問如何處理方式較好

回覆 阿水 的發言內容:

侵佔公司 貨款1幾萬元 請問如何處理方式較好

 涉及業務侵占

 還是跟公司和解

 應該不會太為難你

YESBABYGO 101-03-21 21:13

您好,我有個關於公寓大廈管理自治的問題想請教一下: 我所居住的社區中有一車道,所有住戶車輛皆須透過該車道進出社區。而車道底的三間住戶前方因多了一小塊公共空間,許多住戶經常將自有車輛停放於此,造成最後一戶無法正常地將車輛從自家中駛出車道(本人住家為最後一戶)。 一年前社區管理委員會開會決議,未避免影響住戶自有車輛進出車道權益,所有車輛均不得停放於某兩戶前方公共空間(其中一戶為本人住家前公共空間),但這一年來經常有住戶不理會該決議而將車輛停放於該公共空間,即使社區主委張貼告示,以及柔性勸導違規車主,但此情形仍舊時常發生。本人以及社區主委對於此事的體認為:若無一個明確罰則來規範並制止該違規行為,其它住戶依然無 視社區規約以及其它住戶權益。 本人曾詢問過轄區派出所是否可對於違規車輛進行拖吊或開單,派出所員警回覆說但此為社區內部問題,警察單位無權干涉,還是需由管理委員會處理。因此本人以及社區主委在閱讀「公寓大廈管理自治條例」後,瞭解對於此問題中的違規住戶似乎是可以訂定罰則來加以規範。因此對於此點,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1.對於違規住戶罰則的訂定,是否有一個限制在?(如是否可將違規車輛拖吊、罰款?或一定得經多次勸誡後才能執行?) 其中「經多次勸誡」部分是否為必要,或有其它規定可立即執行(如拖吊)?因為違規車輛已立即影響到住戶進出,即使違規車主在勸誡後立刻移車,待下次繼續違規,經管委會勸誡再移車,反正無立即受罰風險;或該車輛為社區住戶訪客而違規停放,社區管委會不知車主為何人所有而無法懲處。而受違規車輛影響之住戶始終受影響… 2.對於罰則的執行部分,需「主管機關」執行。而此主管機關是否為地方政府(如桃園縣政府)?若管委會需「主管機關」對於違規住戶進行懲處,其程序為何? 3.於內政部營建署網頁中,常見問題 - 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 - Q156中提及:「對於不依規定停車之住戶有罰款之規定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其規定執行,惟如有另得逕行予以鎖車之規定,因其涉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除非經其同意或有法律授權之明文規定,否則管理委員會不宜逕行為之,以免承擔法律責任。http://ppt.cc/yRIy 」 此點是否說明,若住戶於自治會議中,同意對於違規車輛鎖車,管委會得逕行鎖車? 4.社區主委曾提及,若於最後一戶(本人住家)前設置柵欄,可避免他人違規停放車輛,而柵欄之管理由本戶為之以方便自家車輛進出。但於公寓大廈自治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侵佔巷道妨礙出入。」若設置柵欄為管委會以及社區自治會議中其它住戶同意後,是否可設置柵欄以避免其它住戶違規? 以上,煩請解答,感激不盡。 謝謝!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依上開規定

有關住戶於您們社區通道停放車輛而妨礙出入

可向縣政府舉發

由縣政府處罰之

至於對於違規住戶訂定罰則及鎖車部分

適法性可能會疑義

最後

有關設置柵欄部分

若是為維持社區巷道出入

並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應是可接受之方法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vjlk 101-03-03 13:47
小弟煩去年11月份心愛.爸爸去世ㄌ.沒吃檳榔沒抽煙會得舌癌.....因為去年清明節我爸爸說他ㄉ舌頭會痛.我叫他來上來鳳山找我們要帶他去長土庚撿查爸說等地辦好.......5月份去長庚撿查是舌癌已.四期ㄌ就動刀+氣切11月.12日去世ㄌ...爸爸是因為土地關係氣到生病...去年1.月我爸.伯伯.舅舅.要求對方辦分割給我們..對方就來鑑界ㄌ...1.-2.-3.月份叫地政來鑑界4-5次說我們佔到部份一坪要賣15000之前(和約)(白紙黑字清清楚楚)如果佔到部份照原價買賣.我家是65坪之前才買65000員..連公所建ㄉ柏油路ㄝ叫我們買否則不留路給我走..我爸.伯伯.舅舅他們不買ㄌ..對方要求侵佔他們地要把(圍牆.)(地磚.)恢復農地才要辦土地全狀給我們..)侵佔部分灰復農地等對方來看完才要辦土地全狀給我們.連.叫怪手拆除代師.稅金費用都是我們出的.(後來我去辦土地繼承人(地政測量課長)跟我說圖面有變化叫我不要講.叫我去找原本代師多問清楚..聽到時我就辦理重新鑑界..後來地政測量人員重新測量鑑界我家多出3尺多...我問測量人員為什麼會這樣(他回答甲方要求他用甲方建築軟體來測量的......請求大哥大姐們幫助我替我爸一個教帶..謝謝
沒方向 101-02-21 14:45
我本身是做soho,接A公司的案子然後因為本身只是個人然後向B公司靠行借發票,但若最後案子完成A公司有匯款至B公司,而B公司卻翻臉不將錢給我是什麼罪,是業務侵佔(刑336)還是一般侵佔(刑335)還是背信我不會分辨,還請您幫我看看 又,對方是借人頭開公司的話,我一樣是告負責人嗎?? (不還錢的並非負責人,負責人似乎是人頭)
您好:普通侵占罪舉例來說,我把10萬元交給A保管,但A卻將10萬元占為己有,不顠返還給我,又業務侵占,比如B獲C公司授權,代替C公司向客戶收取保費,未將收取之保費交給C公司,卻放進自己口袋.至於背信,例如,我委託D君代為出租房屋,然D君卻將房屋出售,違背我當初請其出租房屋之任務,就您所言,有可能成立業務侵占,背信罪亦有可能,我們只要把事實發生經過陳明,把可能觸犯之法條於告訴人列出,是否構成則由檢察官為判斷,至於要提告之訴,應以與您當初協議之人為主,以上供參
沒方向 101-02-21 14:21
我本身是做soho,接A公司的案子然後因為本身只是個人然後向B公司靠行借發票,但若最後案子完成A公司有匯款至B公司,而B公司卻翻臉不將錢給我是什麼罪,是業務侵佔(刑336)還是一般侵佔(刑335)還是背信我不會分辨。 又,對方是借人頭開公司的話,我一樣是告負責人嗎??
蔡明哲 (阿哲) 101-02-21 23:46
妳所述的情形比較接近業務侵占,建議要對實際負責人或行為人提告
沒方向 101-02-21 14:09
1 我本身是做soho,接A公司的案子然後因為本身只是個人然後向B公司靠行借發票, 但若最後案子完成A公司有匯款至B公司,而B公司卻翻臉不將錢給我是什麼罪,是業務侵佔(刑336)還是一般侵佔(刑335)還是其它? 2 下面這是我寫的存證信函內文,可以幫我審稿嗎? 敬啟者:台端與本人約定由本人承接雅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委外案件,本人付予台端公司10%開立發票費用,案件完成之費用由雅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匯予台端公司後,台端再轉匯給本人,但民國 101年 1月間台端已取得新台幣 XXXXX 元之委外案件完成之費用,自應將此款項繳回本人,方為允當;渠料,台端竟未將此款入帳於本人,特限台端於本函收到之日起七日內,將前揭款項入帳於本人,若逾期不為,本人將依刑法第 ???? 條侵占罪規定,追究台端刑責,希勿自誤為禱!    3 存證內文寫阿拉伯數字可以嗎??? 4 雖然我發文告的是公司負責人,但事實上是這個B公司負責人把B公司印鑑交給某甲管理(人頭公司),而最後不還我錢的是某甲(我都是和某甲接觸),負責人可能不知情,我這樣寫的內容還是對的嗎,告公司負責人是對的吧,內文要改嗎?
沒方向 101-02-20 17:53
1 我本身是做soho,接A公司的案子然後因為本身只是個人然後向B公司靠行借發票, 但若最後案子完成A公司有匯款至B公司,而B公司卻翻臉不將錢給我是什麼罪,是業務侵佔(刑336)還是一般侵佔(刑335)。 2 下面這是我寫的存證信函內文,可以幫我審稿嗎? 敬啟者:台端與本人約定由本人承接雅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委外案件,本人付予台端公司10%開立發票費用,案件完成之費用由雅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匯予台端公司後,台端再轉匯給本人,但民國 101年 1月間台端已取得新台幣18000元之委外案件完成之費用,自應將此款項繳回本人,方為允當;渠料,台端竟未將此款入帳於本人,特限台端於本函收到之日起七日內,將前揭款項入帳於本人,若逾期不為,本人將依刑法第 ???? 條侵占罪規定,追究台端刑責,希勿自誤為禱!    3 存證內文寫阿拉伯數字可以嗎??? 4 雖然我發文告的是公司負責人,但事實上是這個B公司負責人把B公司印鑑交給某甲管理,而最後不還我錢的是某甲(我都是和某甲接觸),負責人可能不知情,我這樣寫的內容還是對的嗎,告公司負責人是對的吧,內文要改嗎?
Daniel 100-12-13 09:29

之前有跟我一個朋友做投資腳踏車的案子,但是我朋友本來要投資的後來找別的金主一起投資,他就沒出資金,然後因為銷售的不好還有一些庫存,只是朋友說 原本一起投資的金主認為這樣他會賠錢於是他說這筆錢等於是借給我們的,而且是用那金主的名義去提報,所以全部入那金主公司的帳,然而照我們的合約上是有寫 只要有收入就要按比例分配,但後來2年過了我朋友一直沒把錢退給我們,經過多次協商,他總是賴皮說要解決後來就要消失不處理,還把錢東扣西扣的,但很多都沒收據,於是後來在今年的10月25要求他把該還給我們的錢還來,沒收據的不能跟我們扣,於是他又消失避不見面了,直到今天打給那個無賴的朋友,終於接了, 但原本還有十幾萬的錢他說剩2萬多而已,還是不肯還給我們,請問懂法律的人,我應該怎麼做才好?因為我也沒什麼錢可以打官司,我可以自己提告嗎?還是說我 可以直接去警局找警察來抓他,因為他侵佔我們的貨款及貨物不還,還有如果要告的話,要告他詐欺背信嗎?當初投資的錢我可以全部要回來嗎?

 根據你的陳述,對方的行為可能已經構成背信罪,如果你們想要追究對方的違法行為,你們可以直接到警察局去提出背信告訴。

William 100-12-09 00:20
律師你好: 有關於租屋糾紛的問題想請教您! 我長期在國外工作,當初簽訂合約是與屋主的媽媽簽約,幾個月前回國卻收到她女兒(屋主)催繳我當月房租簡訊(房租我一次都付清三個月,也有先告知房東(媽媽)回國會立刻給她),四年租任期間我都是與房東太太聯繫,未曾與她屋主女兒接觸,由於那次她女兒仗勢欺人的態度,今年決定不再續租,但是...... 1.近日收到了房東女兒寄來的存證信函,內容告我侵佔 偷竊 毀損...不等;主因是原本承租透天厝一二樓,但租用期間有使用三樓空間以及擺放在那邊的家具(書櫃 衣櫃),由於當初是房東想把三樓當成倉庫,但口頭上仍同意我們使用整棟建築物及家具;日前點交要退租,房東女兒指出牆壁有掛勾痕及家具有毀損,我也同意幫她修補,但她卻獅子大開口要我粉刷整間房子恢復成四年前的原樣,並補償家具使用的費用(家具一個月租金4000元,我租了四年一口氣要價19萬多);存證信函的部份我該如何回應來保障自己呢? 2.有申請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房東太太沒有出席,由屋主女兒及女婿出面,房東女婿一出面就擺明自己是高等法院的法官,每個鄉公所,調解委員噤若寒蟬,半小時的調解也沉默地度過;期間我父母有提出要請專家去評估牆壁及家具的狀況,以釐清責任以便賠償,但那位法官女婿一概拒絕,調解的意願也不高,當初房東太太答應的事情由於沒有白紙黑字,現在都淪為空談,再者面對有法官背景的對方,我該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呢?
請利用雙方談話過程蒐證對方表示自己是高院法官可以利用關係使得你受追訴的談話內容(利用錄音等),然後投書媒體,這個法官大概就做不下去了。
阿恩 100-12-02 23:27

我的房客今年10月和我簽約要住到明年6月(一共9個月)
每個月4000元 保證金2個月(8000元)

正常來說 保證金在他明年6月要離開時候我在還他就好
但是他最近跟我說 他因家裡有事 不打算繼續租下去

我跟說依我們兩個的房屋租賃契約書內容 你是到6月 現在只打算住到12月的話
你的保證金依合約內容我要全部沒收  他聽了之後當下沒回甚麼

但是一星期過後 他這幾天跟我說 他跟我簽合約時後 是他自己一個人跟我簽的
他說他19歲 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雖然有在合約上簽名 但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沒在合約上簽名

所以合約無效 叫我必須歸還他8000元的保證金  

我現在在想 難道我沒其他辦法了嗎???只能退還給他 讓她住到12月底??
 
如果我硬要把保證金沒收 我會有什麼法律上的風險???

被告侵佔嗎??

 對方如果明知道自己係未成年人,然後欺騙你說他已經成年,那他簽的契約還是會被視為有效。

如果契約真的無效,你可以主張對方不當得利,向對方請求不當得利的價金。

小良 100-11-13 11:34

律師好,有問題想請教,本人因感情因素,已跟女友分手
因有些金錢上還未處理,先前是借用她的名下開戶股票帳戶,做股票投資買賣(自己沒開股票戶)之後分手後跟女友協調, 她也同意我把戶頭裡屬於我的股票部分,
自行決定賣出價格成交後,節清所有該屬於我的股票款項跟相關餘額匯還給我,
在這同時也徵求她同意,也寄了網路下單憑證跟帳號密碼給我,
要我自行賣出後再跟他結算
(這之間來往都是用E-MAIL信件方式聯絡協調, 還有買賣也都有IP位置跟帳戶交易紀錄,所以不知道能不能作為依據),
但事後她母親知道此事後,現在阻止她匯款歸還給我,擺明想侵佔我的資金,這期間我方有在撥打電話跟E-MAIL信件告知,對方都不予回應處理,想懇請各位達人幫忙,我該如何處理才能要回這筆錢~謝謝(是否可先寄存證信函告知對方?)

蔡明哲 (阿哲) 100-11-13 23:55

 建議可以存證信函告知對方,若不返還款項,將追究對方的民刑事責任,內容上可以適度透露部分掌握對方不利的證據,以求不戰而屈人之兵。但是不建議把手頭上全部的證據均告知對方,以免萬一不幸將來需上法院時,對方會有所防備。

100-10-19 22:31
請問這樣是否犯了侵佔罪?或其它法律?里長是公務員嗎? 友人於(99.10.05日)入獄服刑時,曾委託ㄧ位(里長)幫他去公司代領薪資,再匯去獄中給他使用。 原先里長告訴他領不到…。 友人出獄後,里長變說:公司有用匯款(10.000元)到他帳戶…。 後友人到公司詢問:才知道里長於(99.12.09.日)已代領薪資(10.620元)並以里長的身份簽下(切結書)。 後友人問里長,他的解釋是:(艱苦先拿去用…以前也有借錢給他…)才會於(99.12.20日匯5000元)半年後(100.06.09日匯50000元)給友人…。這是他的解釋。 人在關,如果沒親屬探視,又沒人寄錢,情況大家可想而知.....。 而實際的情況是:里長ㄧ次也沒去探視友人,又(騙友人)薪資沒領到,讓友人ㄧ直誤認為公司(未支薪)給他,變成友人無奈ㄧ次,又ㄧ次寫信向里長及其他友人開口求援...(變成欠人錢及人情)。 而里長兩次匯款都是友人託出去的獄友,打電話給他,他才匯款.非其主動匯款. 請問這樣是否犯了侵佔罪?或其它法律? 補充內容
應該可以提起背信罪之告訴。
Joe 100-10-08 10:15

我爸爸三十年前把一間房子過戶給他唯一的親姊姊、因為他們家中人口眾多基於姊弟之關係所以辦理贈與給姊姊。

 

但12年前我姑姑過世後由其次子繼承、因為是頂樓、他不但增建五六樓、去年還在舅舅要求其改善拆除下、忤逆相向!因為一~二樓是我爸爸的房子、他們這樣增建已經嚴重危害到我們建築結構!

 

最後今年七月鬧上法院、我們告他侵佔、竊佔動產(因為他們在樓下做一道鐵門圍起來、讓一~二樓住戶無法進入)還有辱罵親舅媽等誹謗罪事宜、目前法院都已起訴!

 

請問依民法第416條第一項之規定、我們能請求返還當初贈與之房產嗎?要不對這樣的畜生、一點懲罰性都沒有?或者還有其他可以讓他領教到忤逆親上需要付出的沈痛代價!

 

懇請懂法律的大德們賜教、弟萬謝於此!

 一、首先,請進一步「確認」當初父親將房屋移轉登記給姑姑,在地政的謄本上或異動索引上登記的原因是  「贈與」,而非「買賣」。

二、「假設」依照你所說,當年過戶確實是基於贈與的意思,則針對本案「可能」涉及到的民法第416條規定,分析如下:

1.民法第 416 條(贈與人之撤銷權)規定: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
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2.針對上述「標紅字」部分條文內容的解釋,最高法院在91年台上字第 1928 號民事判決一案中已指出:「贈與人依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撤銷贈與者,以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其最近親屬,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為限。並不包括受贈人單純對於贈與人之『財產』,有故意之侵害行為在內。是受贈人對於贈與人之財產有侵害之行為,『如其侵害行為尚不涉及對於贈與人人格權』之侵害,要難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另外,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10號民事判決的案情:「被告於在系爭房屋鐵捲門上以紅色噴漆噴寫『打某(施)豬狗不如』字句,雖有規勸男子疼惜妻子之意,然在大門等處所以噴漆噴寫,依一般社會通念,則係在辱罵該人毆打妻子連豬狗都不如,且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人格及聲譽,是被告辯稱該文句係規勸男子疼惜妻子,並非辱罵他人之言語,自屬無據。再者系爭房屋係位於馬路旁,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且縱如被告所言,系爭房屋係位於工廠圍牆之內,然亦為工廠員工及接洽廠商等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況,堪認與「公然」之要件相符。被告既屬故意侵害行為,則原告依民法第 4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撤銷系爭土地贈與行為,即屬有據。又原告夫妻間之糾紛,身為子女被告理應為規勸、協調,如認原告尚有其它不法行為,亦應循合法手段,以為保護其母,豈可因原告曾有毆打等行為,即以噴漆之公然侮辱行為,違反倫常觀念,對原告為不法之行為,是尚難以被告主觀之動機,遽認其行為與民法第 416  條規定不相符合。」,也可供參考。

3.不過,最重要的一點是:民法第416條第1項可適用的情況是「受贈人」對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誹謗、故意傷害殺人等行為。依照條文的「文意解釋」,尤其對照民法第406條以下「贈與」相關規定僅有民法第417條規定列有「贈與人之繼承人」之用語,其他規定均未涉及「受贈人之繼承人」,可見條文解釋上,民法第416條第1項之「受贈人」僅限於「受贈人本人」,而不宜擴張解釋包括「受贈人之繼承人」在內。因此,如果是受贈人死亡(發生繼承)之後,受贈人之繼承人才有故意侵害行為,並「無法」援引民法第416條規定主張撤銷當年的贈與

4.尤其,即便是「受贈人」本人有故意侵害行為,如果贈與人在受贈人「身前」沒有撤銷贈與,依民法第420條規定,撤銷權也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從民法420條這個規定來看,也看得出來:民法並沒有要讓贈與人在受贈人之繼承人出現故意侵害行為時,也能夠撤銷贈與」之意思,因此民法沒有針對這種情況也進一步設有「撤銷權」。基於「形成權」均法定列舉的立法原則,在受贈人之繼承人出現故意侵害行為時,依現行民法規定,贈與人是無法撤銷贈與的。

三、針對你們的案件情況,可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名譽權受侵害)等規定,向對方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此時,讓法院瞭解「當年父親善心贈與,今竟遭惡意對待」這點,相信可供法院在慰撫金的「金額判定」上斟酌考慮,予以適度提高。之後,你們再以「確定勝訴判決」,查封上述房屋,以為強制執行。

四、至於「違建」部分,另涉及公共安全問題,可向建管單位或拆除大隊檢舉、報拆。

Joe 100-10-08 14:44
回覆 吳俊達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首先,請進一步「確認」當初父親將房屋移轉登記給姑姑,在地政的謄本上或異動索引上 ... (恕刪)

 感謝吳律師的回覆、因為侵佔及竊佔動產的官司、法院已要我們呈上地籍和謄本資料,上面確實記載於民國67年03月23日『贈與』給姑姑,後於民國89年01月14日由其次子辦理分割繼承:所以若依此來看、是否只要刑事部分:侵佔、竊佔跟誹謗三罪成立,我們是否有權依民法第416條前項之規定要求『撤銷贈與』。

一、依照前一篇回覆內容中 第二、3點 說明,你們「無法」根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贈與

二、附帶說明一點,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撤銷權」之行使,雖然條文上是規定「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但解釋上「撤銷權」之發生,並不以「已有刑事判決下來或判決確定」為前提。換言之,是由民事庭法官依照「刑法」規定之標準,在民事案件中直接認定「受贈人之行為是否觸犯刑法」。

 

喵的 100-09-18 08:46

我有一個大陸包裹被台灣這邊貨運的司機給寄丟了,貨運公司拖了二個月

都不願處理,從總公司踢皮球踢到當地的配送所,依然無解~

 

我想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該貨運司機代簽我的包裹(貨運網站的配送情形查詢有圖片可佐證,已備份)

請問,我可以直接對該名司機提告嗎?若可行,是告他侵佔嗎?

 

另外,若是對台灣這家貨運公司提告可行嗎?

因這件是大陸包裹,是由上海的貨運轉發由台灣這邊的貨運公司配送的,

針對台灣的貨運公司弄丟我的包裹,我可以對該貨運公司提告嗎?

 

煩請撥冗回覆,謝謝~

喵的 100-09-18 09:04

 對了,補充一點:

該司機僅簽上我的姓氏,並未簽上”全名”,這樣算偽造文書嗎?

 你可以先對偽造你姓名的人提起偽造私文書的告訴。然後視檢察官或警方調查的情況,再提起背信侵占的告訴。民事的部分,你可以對偽造私文書侵占你的物品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若侵權人是貨運公司的員工,你還可以請求貨運公司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100-08-01 17:30

事實經過:

甲和乙為親姊妹,家族有塊田地在其父母親過世後為兄弟姊妹共有,但因為大家不願意強制分割,故常有糾紛,目前由乙向其他兄弟姊妹(不包括甲)付錢承租,在同塊地甲亦有使用其中一部分種植作物,甲平時就常控告鄰居、親友等,喜歡以上法院來威脅。

1.甲到乙家拍鐵門大吵大鬧,口出惡言,乙有錄音且報警,但警方前來時甲已離開
2.甲堅持田地為其所有,當乙在其上種植後,甲將乙的作物割掉,有請警方拍照,當天
  乙有錄音但甲不承認是其所為
3.甲焚燒自己的作物,但因與乙相隔,故亦燒到乙的作物,乙有報警且錄音,且甲說出
  事件2是其所為,且甲指責乙貪心、侵佔土地、沒用等詞語
4.甲割掉乙的作物,乙找甲理論時甲拿著刀子,因此乙將刀搶下,後來甲又進到乙的農
  舍裡砸毀東西,有報警拍照處理


問題:
1.甲在事件4發生後,已至警局要求提供證據要告乙傷害(可能是搶刀造成的小傷口),
  如果說甲可能是自己從事農事或乙是出於自衛搶刀才造成的傷,傷害罪還有可能成立嗎?

2.甲常到乙的住家或田地大吵大鬧,乙不想再繼續忍耐,也很害怕甲不知道又會做出什
  麼事?也想提出告訴讓甲知所警惕,請問有可能根據照片、錄音提出包括毀損公然
  侮辱(?)等罪來加以控告嗎?或是需要其他證據才行?
  (1)錄音如要成為證據,是否需要每個檔案皆打成逐字稿,或是只列出重要句子及
       其出現之時間,是需要燒成光碟嗎?
  (2)自己拍的照片應該是要沖洗出來,那警方搜證部分需要另外申請嗎?

父母親不曾上過法院,更不知道如何去處理這件事,手上僅有我在場時所錄或拍下的證據,聽到阿姨要控告有點不知道該怎麼應付,麻煩各位律師多多幫忙,如果有什麼我自己應該多加了解的,也麻煩指點,非常感謝!

 以如果是出於防衛的意思,搶奪甲的刀子而不小心傷到了甲,那是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以阻卻違法的。

另外,甲的行為可能構成了毀損公共危險罪等,妳們可以就此提起告訴,請檢察官偵辦。你們持有證據,可以事前打出譯文,並於偵查庭中提出請檢察官勘驗。

Toro 100-07-28 14:35

我先敘述我的情況讓大家先瞭解:

由於我爸爸與他弟弟跟姊姊共同持有一塊土地,我爸持有土地八分之一,我姑姑也持有八分之一,我叔叔持分是八分之六。

現在我爸爸想要把這塊土地分割,而這塊土地現由我姑姑他們家的人私自在上面搭建鐵皮屋,而未經徵得我們的同意。在口頭上,我爸爸已經有告知我姑姑想要分割土地,但是雙方協議沒有結果,在這樣的情況下,我爸爸是否可以控訴我姑姑他們侵占

如果我爸爸想要分割土地的話,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可以?

需要準備什麼文件,要經過什麼樣的程序,時間是否會很長?

又如果土地屆時分割完成,我姑姑他們還是侵佔土地而不願歸還,我爸爸又可以採取什麼樣的法律行為?

以上懇請各位律師給予小弟解答,謝謝您了

蔡明哲 (阿哲) 100-07-29 00:53
回覆 Toro 的發言內容:

我先敘述我的情況讓大家先瞭解:

由於我爸爸與他弟弟跟姊姊共同持有一塊土地,我爸 ... (恕刪)

 民法及相關法律很討厭財產是處於共有狀態,鼓勵人民分割共有物,所以各共有人在沒有法律限制下(例如以前部分農地禁止分割)或協議(例如全體共友人約定一段時間內部分割),是隨時可以請求分割,不管應有部分大小,所以你爸爸是隨時可以請求分割

程序上,這是強制調解案件,需先經過調解,如果不成立,則需訴訟解決。時間上不一定,通常要看案件是否複雜,我以前接觸過有分割案件共有人多達數千人,當然結果是纏訟數年。

裁判分割確定後,如仍拒不依據確定裁判內容履行,權利人是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Toro 100-07-29 15:58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回覆 Toro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我明白了 謝謝蔡律師

98-11-02 11:42

請教大律師
我之前向甲地主買地建屋,買地前經地政事務所鑑界後(約1年前才測量完成)雙方依測量實際坪數簽立買賣契約書並依約繳納價金,買賣完成。
日前後院鄰居乙男因土地要辦理分割叫地政事務所測量後表示我家後院約有1坪土地侵佔到他,屬於無權占有,叫我要再購買1次不然將訴之法律
另我家後院有一條水溝,是供一整排住家排水之用,已行之多年,據乙男表示這一條水溝土地所有權也是他所有將填平收回,這樣我們整排住家所用廢水將無法排出,勢必造成生活住居不便。
請問:
一、 我是無辜的可否主張是善意第三者,要求原地主甲支付這1坪價金?
二、 地主甲表示已跟他無關並不支付這筆錢並避不出面?我是否可提出詐欺告訴逼他出面談或可提出民事訴訟以爭取我的權益?
三、 因購買時亦是經地政事務所測量後才買,為何會有這麼大誤差?我是否可主張這約1坪大土地是測量誤差容許範圍?
四、 乙男表示水溝將填平不再供大家使用,我們是否可主張比照既成道路方式阻止填平,繼續供多數人使用,以避免造成生活不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依民法相鄰關係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敏 98-08-28 10:30

我之前因掛名公司負責人並無實際營運行為,實際經營者是我先生,我先生於94年間因犯侵佔罪目前遭通緝中,至今行蹤不明。
公司已破產並遭法院拍賣來清償銀行債務
當時要辦理公司註銷或歇業動作,不知何故承辦人表示無法辦理
目前公司辦理停業中,日前又接獲國稅局來函要求公司須繳5%的營業
因生活已成問題實在無錢繳納
請問
公司停業中,是否還須每年繳納5%的營業
要如何申請辦理公司註銷或歇業,以免每年再繳納5%的營業

請能解惑
感恩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公司應辦理解散,不然會有更多的稅務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T 97-09-25 14:01

去年,我哥娶了一個大陸新娘,大嫂於今年年中來台,並在台灣補辦婚禮,相處約一個月後,大嫂希望能夠掌控我哥的所有的薪水,並且不能接受公公的責罵(請大 嫂幫忙做家事,動作慢,被念),在一次和公公的爭吵後,負氣離家。其中,一直都在和她溝通,她也曾回到家裡,但因為無法得到想要的東西,又自己偷偷跑掉, 甚至還到警察局去告公公恐赫,然後躲到嫁到台北的姊姊家中。在這一、兩個月當中,大嫂和大哥及公公在MSN上頭有聯絡,也曾吵架,如今,大嫂要將吵架的內 容中,公公說的一些重話當作證據去告他恐赫,如要撤銷告訴,就要拿錢出來。

請問
1請問她提告後,我們多久會收到通知?需不需要先請律師
2就MSN上的內容,可以當作恐赫的證據嗎?(內容大概是說,如果她這樣鬧下去,連她回大陸的機票錢都不幫她出,也不管她回不回得去之類的話,她說這樣她會害怕…還是會看上下文來判斷?)
3她說她手上有我哥的身份證影本,自己要去辦加簽,這是行得通的嗎?
4她說婚宴上客人送的金飾是她的,要告婆婆侵佔,這成立嗎?
5面對她這樣三不五時要提告,我們是否該反被動為主動呢?還是不理她?(先前她怎麼勸都不回家時,也曾寄出存證信函,但她收了第一封,第二封就不收了)
6這幾個月她對我們造成的精神折磨,我可不可以索賠啊?

很感謝您抽空看完並回答我們的問題,因為真的被她鬧得很累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以對方之行為,您們可以對其提起離婚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