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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探視權的一方無法妥善照顧孩子,該主動提變更探視方式的訴訟嗎?

  • 憂心的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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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3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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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上次的提問,文章日期:103-11-07 08:55:

    得到各位律師建議後,評估考量打官司耗時傷神, 也不忍雙方長輩擔憂,故還是選擇再與男方多次溝通,我的底限如下:

    1. 要求探視時間改為每月第一週星期六、日,及第三週星期日,不過夜,減少一天過夜時間。

    2. 希望男方利用時間改善居住品質,給孩子一個好的環境,並調整自身教育孩子的方法。

    3. 應允男方此變更是暫時的,若觀察一段時間後,他可以妥善照顧、教育女兒,到時可再討論回復原來的探視方式。

    但男方仍舊完全無法溝通,不承認對待女兒有何缺失,也不願做任何改善,還說我若不遵從原離婚協議書上的探視時間,他也不需理會合約內容,12月份監護權歸他所有,並要自行將女兒轉學。針對以下問題,能否請各位熱心的律師再幫我解答解答迷津:

    1. 因男方如此應對,讓我12月份不敢再讓他探視孩子,怕女兒被她帶去不返,但我這算阻礙探視嗎?若日後要打監護權轉移的官司,阻礙探視會不會對我方不利?

    2. 我應該等男方提起訴訟?還是主動提出更改探視方式的官司呢?我方是否需先寄存證信函?寄出存證信函後,12月份是否就可以不讓他探視孩子,等開庭嗎?

    3. 律師之前提可以停止探視,我想我的情況應不到法官認定的程度吧,還是我可以以男方自離婚至今沒有付過任何扶養費也不聞問這點,終止男方繼續探視。

    4. 另外請問法律上暫停探視一般可以暫停多久?男方會以何理由恢復探視?恢復也需要再上法院訴訟嗎?

  • 鄭瑞崙 (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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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3 15:56 最後編輯日期:103-11-13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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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3 │ 律師證號: 89台檢證字第4978號
  • 您好

    從上面的問題上你有提到12月份的監護權歸你前夫所有

    意思是你們雙方的協議書上有約定今年的12月起監護權由男方行使是嗎?還是他要向法院主張他要監護權?

    如果監護權是媽媽的,當然就交往會面的方式不是一定要依照協議書上面的約定去履行

    還是要視情況去調整

    如果男方的家庭環境孩子過去住或讓他帶對孩子會有身心上的影響

    身為監護人的母親自然可以依孩子最佳利益去考量是否要調整

    建議母親要盡量蒐證就父親短期內行使交往會面的方式地點對孩子有身心上影響的證據

    甚至讓父親來你的住所探視小孩,在你的陪伴下與孩子交往

    如果日後父親真的去提告認為你對他限制交往會面的方式不公他要爭取監護權

    你也可以跟法官解釋你為何加以限制的理由

    1. 因男方如此應對,讓我12月份不敢再讓他探視孩子,怕女兒被她帶去不返,但我這算阻礙探視嗎?若日後要打監護權轉移的官司,阻礙探視會不會對我方不利?

    回答:請他來家裡看或由你陪同,不是所有的阻礙探視都會對你不利,法官還是會看原因

    2. 我應該等男方提起訴訟?還是主動提出更改探視方式的官司呢?我方是否需先寄存證信函?寄出存證信函後,12月份是否就可以不讓他探視孩子,等開庭嗎?

    回答:可以先提寄存證信函看男方反應

    3. 律師之前提可以停止探視,我想我的情況應不到法官認定的程度吧,還是我可以以男方自離婚至今沒有付過任何扶養費也不聞問這點,終止男方繼續探視。

    回答:沒付錢不代表就可以不讓父親看孩子,你可以以孩子法定代理人身分向他請求支付扶養費用

    4. 另外請問法律上暫停探視一般可以暫停多久?男方會以何理由恢復探視?恢復也需要再上法院訴訟嗎?

    回答:視情況而定,你可以視男方是否有改善而決定是否要調整,當然這有可能會造成男方對你訴訟

    可以來電諮詢,本所對於這類案件有很多承辦心得可以分享

    07-3346331

    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5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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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1-13 16:01 最後編輯日期:103-11-13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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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1. 在有正當理由及基於小孩利益考量下,不算惡意阻礙探視,但對方有監護權,不是只有探視

        權,對方可提交付子女反制,至於有無理由就是另一個問題,既然是你僅有探視權,不是對

        方(對方是有監護權),當然就更無所謂阻礙探視影響監護訴訟的問題

    2. 這樣的案件,不需要花費成本和時間寄發存證信函,寄發也無任何法律效力,因目前監護權屬     於對方,要主張改定須由你提出

    3.沒有所謂單方終止探視這種作法,不是用協議方式處理,就是要請法院酌定,對方是有監護權

       人,本可照顧小孩,與小孩相處,你才是需要探視權的人

    4.法律上沒有所謂暫停探視的規定,這是實務上法院處理變更探視方式的具體方案選擇之一而

       已,所以也沒有期間、恢復的規定,是看法院定的具體方案而定

    綜觀你的問題,對於監護法律有許多誤解之處,建議還是尋求正確的專業管道處理,才不會因誤解而損害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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