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該辦限定還是拋棄繼承?
- navym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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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6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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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辦理拋棄繼承
但現在卡到有關繼承人的問題,
因祖父母皆過世,現有的繼承人就是我和我哥
但父親有1位同父異母的弟弟,及1位同母異父的妹妹,另外同母的還有1位養女
我至戶政事務所調祖父母的全戶戶籍資料
承辦人員說資料裡有很多人,包含寄居的,但那些人的資料都不能印給我,
只能給我有相關
最後查出來的結果,戶籍資料裡僅有一位同母的養女
這樣的話,我們若辦拋棄繼承,是否僅需通知那位養女即可?
但若聯絡不到怎麼辦?(真的很久都沒聯絡了)
另外2位沒在戶籍裡的,有算在繼承人裡嗎?
我實在是真的很煩惱, 麻煩解惑,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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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74條第3項)就不能通知之其他應為繼承之人,可於提呈給法院的書狀上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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