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住家大樓管理問題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12-09 14:09
- 文章人氣:202
- 個人積分:13628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因此公共設施使用部分,您必須透過管委會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針對您所提議的地方修或制定規約。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第 1/1 頁
- 1
共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