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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監護權官司

  • 心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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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16 04:01 
  • 文章人氣: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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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律師:如果我老婆堅持提出離婚前提我未做出不顧家庭小孩責任只因老婆對我不信任不滿意導致夫妻間感情不睦 進而回娘家要求彼此冷靜連同小孩一併帶走 我有傳訊希望他們回來但是採取不理睬回應 這樣我有辦法訴請離婚嘛!? 而小孩目前8個月大 如果打監護權官司 小孩歸我的勝算大嘛!?

    備註:我目前有穩定收入 父母親也都還健在 老婆方面:目前無收入專職帶小孩 但父母親均健在 但是老婆娘家經濟方面比我家還富裕

    煩請律師解答疑惑 謝謝感恩!!

  • 孫瀅晴律師 (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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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16 18:01 最後編輯日期:103-12-16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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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0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805號
  • 您好:

    訴請離婚需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有相應之事由,方可能成立。

     

    從您描述之案件事實來看,目前您的妻子恐尚與訴請離婚之事由有間,且亦難有以概括條款認兩造婚姻顯然破裂無回復之望之情形。

     

    建議您以存證信函方式請妻子歸家同居,並詳載離家時間、事由,保存證據

     

    又如兩造判決離婚,因小孩年幼,幼子從母,及從您描述娘家經濟優越,妻子取得監護可能較高。然亦可從其不適任監護之點探討爭取監護。

     

     

    如尚有進一步法律問題或需求,亦可來所諮詢或洽談,竭誠希望能幫助您,感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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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16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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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配偶限期履行同居義務,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惡意遺棄法定裁判離婚事由,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賠償,關於為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可請求法院酌定,若您無爭取到監護權,亦可主張共同監護探視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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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2-16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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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876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通常實務上會先提出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之訴訟

    待勝訴確定後如對方仍不履行同居之義務,

    則可進一步以惡意遺棄為由訴請離婚

    法院如判准離婚,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