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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再入營問題??

  • 阿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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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2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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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軍官、士官志願入營甄選條件如下:
    一、年齡:上尉四十歲以下,中尉、少尉三十五歲以下,士官四十歲以下
        。
    二、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三、考績考核:離營前最後一至三年均在甲等以上,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
        在甲等以上。但初任官第一年度考績得為乙上。
    四、學歷:須符合原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要。
    五、智力測驗:一百分以上。
    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且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或受強制戒治、
    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裁判確定者,不得參加前項甄選。
    同官階後備役軍官、士官申請志願入營,如逾越需求員額時,以離營前最
    後三年考績考核等第較優者,優先錄取。如考績考核等第相同,以發布之
    獎勵較優者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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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請問如果被法院判處主刑罰金3000元,副刑緩刑2年並繳交國庫六萬元,並已繳交國庫3萬元,另3萬元限於104年10月1日前繳交。那還可以符合再入營的資格嗎??謝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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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2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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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的判決主文,應不在該條款的除外規定,所以仍可以申請再入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