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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基法第14條中,30日除斥期的問題...

  • 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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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6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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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大律師先進好,我想請問關於勞基法第14條第二項中有提到:「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那如果今天公司雇主已長期讓員工固定每週休一天無薪假,過去員工為了生計只好隱忍,超過30天也沒有提出異議,默默接受雇主安排,所以應無法因此而主張雇主違法,片面解除勞動契約,那如果雇主讓員工放無薪假的情形仍然「持續進行中」,假如本週末(1/17)雇主依然表示安排員工放一天無薪假,但員工已有表示不願接受再放無薪假,那是否就不受於這知悉30天內的限制?進而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6款,寄送存證信函解除與雇主的勞動契約,因為違法的事實持續進行中?是這樣嗎?謝謝各位律師不吝指教!!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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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7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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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也屬於未依法給薪,因此無須擔心30日內的問題。

    2、建議可以直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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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1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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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洪大律師的補充,但我不太懂您的意思,可否勞煩請您再次說明呢?您提到36條:每七日應有一日為例假,那因為每週固定休無薪假皆是週六,請問為什麼這樣會違反此法呢?日、一、二、三、四、五、六(無薪)、日,這樣不是還是每週都有休到一天例假(每週日)嗎?希望洪律師能不吝再次指導!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