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監察法第30條之「委託其他機關調查」有包括涉及違失之機關及其承辦人嗎?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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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8-13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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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監察法第30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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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為了行使彈劾權、糾舉權以及提出糾正案等職權,均必須經由調查程序才能明白事實,在查明事實真相後再行提案。監察院在必要時,可以就指定案件或事項,委託有關機關調查,稱為委託調查。受委託的機關應立即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超過兩個月還沒有答復,監察院就會催促受委託的機關趕快辦理。催促後仍然未將辦理結果查明回復監察院,辦理的委員認為必要時,可以改為派查,並追究受委託機關遲延的責任。 此處委託的「其他機關」是指監察院以外之機關。由於監察院屬於準司法機關,原則上由獨立行使職權的監察委員行使調查權。雖然涉及違失之機關是監察院以外之機關,然而基於機關調查自己機關可能導致偏頗的迴避法理,原則上應不得委託涉及違失之機關及其承辦人調查。但是依照處理過的經驗,監察院還是會請機關先行以調查及解釋的方式處理然後回覆,如果他們認為有必要,才會再加以調查。
(參照監察法第30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