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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提告恐嚇罪

  • 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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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9 19:03 
  • 文章人氣: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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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為使用交友程式跟網友對話帶有性騷擾+恐嚇言語,對方有提出恐嚇罪告訴,昨天警方通知到警局已經做完筆錄,當時做筆錄想法是開庭判決一定是成立的,所以做筆錄時也全數承認經過,只是希望開庭向被害人道歉不打算請辯護人,昨天也跟被害人通話過對方態度依然強硬,我只是希望透過道歉或到派出所聊聊經過立和解書能夠輕判或是緩刑,所以後來打算想拿出自保的有利證據,因為當時對方給警方的對話紀錄並非全部..也經過警方得知對方筆錄時間是1/8..但是對話紀錄很清楚是1/11還依然赴約我出外見面,想說如果依恐嚇罪成立條件因為言語使被害人恐懼受到傷害,應該以常人受到心身恐慮下不會與被告碰面才是,筆錄供詞前後矛盾到...如果說對方提告目的只是為了那筆賠償金..本身會很不甘心..不然也只是希望當面開庭時提出道歉,看能不能輕判或緩刑

    1如果說當時筆錄沒提出的證據開庭時能提出嗎?

    2.如果說手機對話紀錄所提出的證據是不是要把他列印成紙本證據?

    3如果說對方立場堅持不原諒是否就無法成立緩刑?

    4要如果知道對方提告的時間日期?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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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9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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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如果說當時筆錄沒提出的證據開庭時能提出嗎?

    開庭時,得具狀陳報對您有利之證據

    2.如果說手機對話紀錄所提出的證據是不是要把他列印成紙本證據?

    可列印出來具狀陳報之。

    3如果說對方立場堅持不原諒是否就無法成立緩刑?

    若無法與對方和解,取得緩刑機率較低。

    4要如果知道對方提告的時間日期?

    偵查不公開,偵查程序中不得閱卷,僅能於開庭中,由檢方詢問之問題推斷,若被起訴,方得委任律師閱全卷之證據資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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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9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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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如果說當時筆錄沒提出的證據開庭時能提出嗎 ... (恕刪)

     具狀陳報是在開庭時?因為沒開庭過我不知道要何時陳報,陳報是陳報檢察官?

    因為目前為止好還沒有檢察官與我聯絡..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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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9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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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將偵查案號跟股別寫在狀子上,就算沒開庭也可以去地檢署收狀處送狀唷。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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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9 21:14 最後編輯日期:104-01-19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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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將偵查案號跟股別寫在狀子上,就算沒開庭也可以去地檢署收狀處送狀唷。

     偵查案號跟股別還不知道...是要跟派出所詢問嗎?

    當然它們做完筆錄沒主動告知耶...

    陳報狀格式那些要自己寫嗎?我網上有查到格式..還是說那個表格要去地檢署拿?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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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19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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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待警方移送給檢方後,您再打電話去地檢署服務處詢問案號及股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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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1-20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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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如果依恐嚇罪成立要件: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

    如果說在她提告以後他卻主動要我赴約碰面,但如果依正常人心生畏懼不大會主動邀約被告碰面赴約。如果依這種答覆的話恐嚇罪還會成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