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消費糾紛
-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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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26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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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文顯:
在此類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的情形中,由於買賣契約成立當時消費者無從就實體物為檢查、檢視,故消保法賦予七天鑑賞期的期限,在此期限內得無條件退貨,運費由賣家負擔。以下引述法條供參: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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