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些酒駕攔查的問題
- 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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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26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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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朋友喝了酒酒駕回家,後面有警察車跟著可是沒有做任何要求停車受查的舉動,等到我朋友回家停車且熄火的時後,才上前要求進行檢測,我朋友認為到家門口且熄火了拒絕,警察卻說家門口不算家中堅持要測,最後我朋友因酒測值超標被抓,收了9萬元的罰單和緩起訴。
我要詢問的是,警車一路跟著都沒要求停車,最後到家門口停車且熄火後才上前要測,這樣可以拒絕嗎?還有就是開庭時警察拿出行車記錄器要證明確實有行車,可是一路都沒攔查等車都停了才做酒測,並且拿行車記錄器當證據,這樣可以嗎?還是可以不服抗告呢?
我的問題到此,謝謝。
-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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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1-27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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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阿哲 :
您朋友系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刑法第185之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警察人員發現您朋友有酒後駕車行為,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得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交通工具予以攔停,其中同條第3款規定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惟仍須注意比例原則。警察機關攔停的概念有包括尾隨其後,因警察人員需視當下情況判定能不能攔停、適不適合攔停及當事人之安全。
但是取締酒駕有其法定程序,是否錄音錄影、及吹氣前是否告知有其有漱口或距飲酒結束後15分鐘等。但是因為我沒有看到警方取締舉證的相關影片,故我無法判斷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法定程序。
如有需要,歡迎與我聯繫。百珊關心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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