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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電腦被她媽媽拿去破解密碼窺探通訊內容

  • d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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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03 17:20 
  • 文章人氣:571
  • 個人積分:2
  • 律師您好:
    我是一個大學生,最近女友媽媽反對女兒交男朋友(也就是我),趁女友不在家時擅自把女友電腦拿給電腦公司破解密碼。我與女友因防止類似狀況而使用英文傳訊息,其訊息內容也在她媽媽要求電腦公司翻譯給她聽的狀況下被她媽媽知道了。我對這件事非常生氣,想說如果再有類似事件,要循法律途徑捍衛自己的通訊自由

    請問律師,如果要告,要用什麼罪名?聽說妨害秘密罪只保障紙本,網路與電子訊息不在法律保障範圍是真的嗎?若使用妨害電腦使用罪,她媽媽以關心女兒想了解女兒近況的名義算是(因故)嗎?而電腦公司算同罪嗎?

    另外,因我在與女友的訊息內容曾罵她媽媽難聽的髒話(並非對著她媽媽本人)也因訊息的洩漏讓她媽媽知道了,她媽媽能以這點反告我嗎?或是以:洗腦女友挑撥離間,意圖使她們家庭人心對立...等理由告我嗎?
    謝謝律師解答。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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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04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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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1. 對方的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係屬告訴乃論,您必須依法提告

    2.雖然您曾私下批評對方,但僅為私下行為並不構成公然侮辱毀謗,但若女兒未成年且因此離家出走,依刑法第240條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觸犯和誘罪之虞。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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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04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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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786
  • 律師評價:979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92號
  • 同上謝大律師所言,另外,即便是母親也無法以管教為由私自破解子女電腦,故仍該當刑法第358條之罪。電腦公司的人員部分,則要視其是否知悉其母親為無故侵入女兒電腦之情形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