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申請戒癮治療?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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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09 09:43 最後編輯日期:108-09-03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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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諮詢:楊俊鑫律師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 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一、 初犯施用毒品安非他命 ,建議由律師代撰刑事聲請附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狀。
一之一、公文部分可以具狀指定送達代收人,或是具狀指定送達代收地址。
二、聲請時間限制:應於法院裁定前,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聲請附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以免遭裁定觀察勒戒(有些檢察官會在驗尿採證鑑定結果出來後逕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
三、如已遭裁定觀察勒戒,仍不要放棄,因為仍有抗告成功之案例。
三之一、關於戒癮治療,本所代撰書狀參考成功案例:觀察勒戒裁定後抗告成功案
(一)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毒抗字第14號裁定。
(二)新北地院108年度毒聲更一字第3號裁定。
三之二、我有寫幾篇文章供你參考:
(一)施用毒品附戒癮治療緩起訴之研究:
(二)附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研究(二)
四、本律師關於施用毒品戒癮治療之研究:
(一)如果是未繳納緩起訴處分之公益金遭撤銷緩起訴,仍可能遭裁定觀察勒戒,參考裁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易字第 208 號 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055號判決。
(二)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後發回續查而尚未確定,再犯施用毒品仍應考慮是否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參考裁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50號判決。
(三)附戒癮治療緩起訴期間再犯,不符合起訴要件,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55號判決。
(四)撤銷緩起訴處分未經合法送達而尚未確定,其效力仍在不符起訴要件。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易字第 302 號 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043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易字第 755 號判決。
五、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芝出捷運站二號出口坐計程車約120元。*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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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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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觀察勒戒裁定前,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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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聲請時間限制:應於法院裁定前,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聲請附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以免遭裁定觀察勒戒(有些檢察官會在驗尿採證鑑定結果出來後逕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
三、如已遭裁定觀察勒戒,仍不要放棄,因為仍有抗告成功之案例。
三之一、關於戒癮治療,本所代撰書狀參考成功案例:觀察勒戒裁定後抗告成功案
(一)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毒抗字第14號裁定。
(二)新北地院108年度毒聲更一字第3號裁定。
三之二、我有寫幾篇文章供你參考:
(一)施用毒品附戒癮治療緩起訴之研究:
(二)附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研究(二)
四、本律師關於施用毒品戒癮治療之研究:
(一)如果是未繳納緩起訴處分之公益金遭撤銷緩起訴,仍可能遭裁定觀察勒戒,參考裁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易字第 208 號 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055號判決。
(二)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後發回續查而尚未確定,再犯施用毒品仍應考慮是否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參考裁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50號判決。
(三)附戒癮治療緩起訴期間再犯,不符合起訴要件,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55號判決。
(四)撤銷緩起訴處分未經合法送達而尚未確定,其效力仍在不符起訴要件。參考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易字第 302 號 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043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易字第 755 號判決。
五、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芝出捷運站二號出口坐計程車約120元。*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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