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唱歌嚴重擾鄰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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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16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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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對方的行為違反噪音防制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方唱歌所產生聲音,依現行噪音防制法第4條規定,係屬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應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此外,另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之規定,應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查處6000元以下罰鍰。
2.因此,建議您直接向向警察機關告發,讓警方直接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鍰,以達警惕作用。若對方依然故我,甚至出言恐嚇,建議將對方的行為錄音存證,若已經造成你健康上的損害,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之損害賠償。若您有任為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或臉書「謝憲愷律師服務處」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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