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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事實的情況下,妨礙名譽會成立嗎?(拜託..急件)

  • 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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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25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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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情過程:

    103/12/20跟業主連繫,告知要請款計價,並發文,告知有任何問題請於三天內回覆。業主確認,並蓋章回覆。

    104/01/10 當日為合約簽訂的放款日,但當日並無收到款項,也無收到任何通知,聯繫後才告知還沒審理。業主承諾將會在104/2/10放款。

    104/02/10 當日業主仍無放款,還是在我們主動詢問下才告知,聯繫老闆娘留電話都沒回覆。公司小姐也一在用各種理由推託。

    一天拖一天,直到現在,都還沒付款。因為對方是大公司,說難聽點,錢在人家口袋中,我也沒轍。我有相關足夠的證據(錄音檔、聯絡函(公文)、MAIL、合約)。我想要公佈他們公司的名字,但懂法律的朋友提醒我,對方可能會告我妨礙名譽,建議我不要。但我很不甘心...一天拖過一天。

    我想請問,如果我陳述的都是屬實,這樣妨礙名譽成立嗎?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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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25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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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對於您所批評之事若能證明為真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並不涉及私德者,就不能成立妨害名譽。 例如您係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公布某公司之事實。

    2.關於您與對方的債務,可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定期付款,若對方仍不付款,您可提起民事訴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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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25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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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對於您所批評之事若能證明為真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並不涉及私德者 ... (恕刪)

    錄音檔(我是其中一方錄音)  聯絡函  mail  合約 

    以上四種都能當作證據對吧。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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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25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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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述之內容,均得作為證據使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林嘉柏 (林嘉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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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26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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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刑法第310條第3項有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另外為了合理的兼顧個人名譽及言論自由的保障,刑法第311條另外設計了幾款情形:「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在符合上述4款情形下,縱使言論合乎了誹謗的要件,仍可以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

     

    從您提供的資料看來,已經有足夠的證據(錄音檔、聯絡公文、E-mail、合約)可證明對方確實遲延付款,因此只要您公布對方公司名稱時,是針對對方遲延付款的情節就事論事,避免流於謾罵或人身攻擊(例如稱對方公司負責人是賤人之類的,那就太超過了),就不會觸犯誹謗罪,而且如果您是有舉出對方遲延付款的具體事證再加以評論,也會被歸類到第311條第2、3款的範圍而阻卻違法,同樣不會成立誹謗罪。

     

    另外對方公司如果之後仍然遲遲不付款,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督促對方還款,一併提供您作參考。

  • 如您有進一步問題,歡迎致電:0980432605或來所討論(事務所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安吉街233號,如您居於臺中、臺南、屏東地區,另有據點可就近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