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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球員兼裁判 利用職務之便 行利己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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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08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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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區管委因自己在地下室腳踏車有不愉快經驗 自己提議 自己表決 自己訂社區大會公投議題 欲禁止社區地下室腳踏車  其公投題目為"是否贊成地下室禁騎腳踏" yes or no 選項讓腳踏車住戶權益受損
    部分住戶反對此議題 認為不適合住戶大會公投 且其題目有操縱結果之可能. 管委此舉有如球員兼裁判 利用職務之便 行利己之事.
    管委會上7名管委 只要過半(4票)即通過此議題 ???而現場8住戶反對卻沒有用
    此議題卻關係腳踏車族的權益 住戶希望 汽車 機車 腳踏車皆能共存
    管委會一意孤行
    請問 類似此例 在程序上有瑕疵的提案 住戶能否決嗎? 有相關主管機關能申訴嗎? 在法律上能提行政訴訟之類的嗎? 
    PS. 腳踏車住戶只佔社區1/5  所以yes or no 的選項對腳踏車影響很大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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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09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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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公設使用,必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法僅由管委會決議。

    2、倘若僅有管委會決議,則可以消極不配合,亦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表決推翻。

    3、倘若已經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則必須符合通知規定、表決人數規定,且必須符合平等權等法律原理原則,否則可以提起撤銷決議或是確認決議無效等訴訟

    4、倘若要以訴訟處理,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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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11 14:16 最後編輯日期:104-03-11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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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律師 你好!
    文中你所提到的平等權 請問適用於此例嗎?
    我可以主張 汽車 摩托車 腳踏車 皆為交通工具 是平等得來跟委員談 無權禁止 但可規範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