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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試吃文涉食品廣告內容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A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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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16 15:46 最後編輯日期:104-03-16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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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最近收到台南市衛生局來文陳述意見通知書

    說我老婆的部落格試吃文內容涉食品廣告內容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請我們到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說明.

    當初我老婆只是收到試吃品,  沒有收取任何金錢,  而在部落格寫試吃文

    但內容有寫到療效.

    請問這樣我們要如何跟承辦人員說明?一般是警告還是會罰款, 如果罰款的話會罰多少?

    謝謝幫忙回答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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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16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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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的重點是有寫到療效,是否會裁罰仍要看您們所寫的療效內容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A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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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16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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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該商品為菇雞湯

    內文有提到猴頭菇味甘、性平、能利五臟.......對消化不良、神經衰退與十二指腸潰瘍及胃潰瘍有良好功效

    請問違反這項罰則,條文有規定罰多少金額範圍嗎?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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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3-16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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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基本上會被認為「涉及醫療效能」。但依您所述,您是針對產品裡面的某種材料去說明其功效,而不是針對該產品本身做涉及醫療效能的宣傳,您可針對此提出說明。